作为工具箱和模版的民法典(苏永钦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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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多重功能多已走入历史
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1、集中信息 2、统一国法 3、揭示价值 4、整套继受 5、建立体系
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1、信息革命 2、全球治理 3、短期国会 4、渐进调适
法律的体系化就像城市的规划
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像城市一样需要规划管理,当城市可以做到 方位层次分明,功能配置合理,动线流畅无碍,资源充分利用, 当然可以让更多人,有更多空间,做更多样、更方便的使用, 而法律领域体系化的最高境界,就是有一部法典。自19世纪以 降,又以法、德民法居于典范地位,各自从罗马法的宝库掌握 了某些精髓,反映所处年代的需求而将其发扬光大,自然天下 璟从。法国民法掌握的就是罗马法内的人文精神,而以贯彻自 由意志的私法自治原则一以贯之,德国法律学者又经一百年的 锤炼,在私法自治的意识形态基础上把罗马法中的体系思维发 扬到极致,各领风骚一百年。
潘德克顿民法典的普通─特别结构
德国民法典 总则‧{债‧〔通则‧(各论)〕‧物‧〔通则‧(各论)〕 ‧ 亲属‧〔通则‧(各论)〕‧继承‧〔通则‧(各论)〕}
特别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特别法的特别法
保持政策中立才有最大的体系效益
台湾的民法典基本上都还符合中立规则,但仍保有少数自 认为具有社会性的条款,比如买卖不破租赁,或绝押条款 的禁止等。立法者要保护的承租人或抵押人,在范围上其 实远小于法律适用的范围,此其不当者一,即使真正要保 护的承租人或抵押人,随市场环境的改变,此一民事工具 的妥当性也可能需要调整,因此民法典一旦承担了政策工 具的功能,就必须和政策性法律一样作机动性的因时制宜, 颠覆了法典本来要在变动中维系基本秩序的功能,整部民 法典可能随时因某些规则的政策性调整而送修正,得不偿 失至为明显。
混合体制─自治与管制的新辩证关系
这个民法典模式源于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二元论,经过一个世 纪的演变,所有现代国家都选择了某种公私混合的社经体制, 也就是说,国家在通常的管制、监督以外,常常还扮演启蒙 者、计划者,乃至引导者、参与者或示范者的角色,特别是 在越来越常见的各种公私协力,或者如处理都市更新、年金、 长照等社会问题,或超越国界的事务,如金融、网络地址、 职业赛事等,往往寓管制于自治,其精髓即在于善用人民自 利的动机以及丰富的创意。但实际运作的结果显示,面对这 样的新辩证关系,这种以普通─特别方式进行体系化的民法, 不但没有过时,刚好相反,因其规范体系由所展现的柔软度, 反而可使国家的管制和市场的自治都能最大化。
为自治与管制提供实现意志的工具
所谓做大,不是纳入更多实务呈现的议题,那是早期编纂式法典 的思路,民法典保持的高度抽象性与普遍性(边沁所说的涤除所 有「历史的偶然」),使得即使分编的分则也无需纳入太多议题, 多数问题可以留给教义学,有的则需要用特别法解决。在民法典 勾勒的无政策干预的基础民事秩序,是以市民的自由意志为中心, 通过各种自治性而非管制性的强制规定,也就是具有定义规范 (如人、买卖)、赋权规范(如行为能力、处分权)、界线规范 (如侵权、违约)或效力规范、责任规范性格的规定,去建构相 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像其他法律领域,民事规范的真正 创造者是人民,民法的规定只是人民实现意志的工具,当国家基 于公共政策的需要而去引导人民,或自己通过国企「微服入市」 时,也只是间接的把民法当成实现其政治意志的工具。
形式方面:积木规则、蜂窝规则、星系规则、串联规则、 序列规则、标兵规则
实体方面:中立规则、人性规则、效率规则、文化规则、 木马规则、鬼牌规则
总分结构与政策中立
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规则就是积木规则和中立规则。
积木是把大块的放在下面,最大块的放在最下面。特别法相对于 普通法,就在它的主要规则总有一或数个构成要件较为特殊,也 就是范围较普通法狭窄,民法典既为最普通的普通法,则其使用 的概念应尽量找涵盖范围最大者,这样才可为特别法,乃至特别 法的特别法保留其最大的「特别」空间。
最大块(基本)的民法典必须去政治化,其目的不在排斥公共政 策,让整个民法脱离现实,而是通过普通特别的体系运作,让政 策的调整可以集中在针对目标事物、团体而定的特别法上,由政 治部门专就劳动契约、环境保护、城市租屋、无店户交易等特别 问题去辩论审议,而由民法典处理所有无特别法规范时的私法关 系,充分发挥其稳定功能。
更凸显民法典的工具箱与模版功能
民法作为国家处理公共事务的手段,完全可以视其主体、对 象、事务、地区或阶段而精准的运用,使国家的介入机动而 又恰如其分。也因此在创造政策工具时,国家更有必要谨守 民法的体系原则,视其介入的层面,如果确实需要增订民事 规范时,选择放在最适当的层级。
此时居于普通法地位且保持政策中立的民法典就可扮演更关 键的角色,简言之,就是怎样把民法做大,创造出更多交易 或管制的选择,并提供更能反映生活常态的法律关系模版。
作为工具箱和模版的民法典
主讲人:苏永钦 台湾 政治大学兼任讲座教授 浙江大学兼任求是讲座教授
2018年11月14日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大纲
体系取向的民法典 回应混合社经体制 更需工具箱和模版 资源与权利最大化 最多样的交易选择
贯彻意志提高效率 有名合同就是模版 加油添醋反而坏事 协助建构公法关系 寻找民法典新典范
资源效用的最大化,交易选择的多样化
因此所谓做大,是要通过各种自治性强制的规定, 把可纳入交易的资源,可开发的功能效用尽可能的 放大,使可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多样化,以 供不同交易者因应不同需求与交易环境条件而有尽 可能多的选择,这也就是工具箱的概念:能创造出 最多好用的工具的民法典,使市场交易和国家治理 都更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满足其需求,就是最好的 民法典。
体系化程度高低的判准
体系化的目的在创造体系效益:
1、寻找规范的快速(找法) 2、储存规范的容量(储法) 3、调整规范的精准(立法) 4、教育专业的成本(传法) 1、2有益于司法、行政与用法的人民,
3有益于立法,4有益于法治传承。
潘德克顿模式的12个体系规则
在古典民法中公认体系化程度最高的德国民法典,到底 是以何种方式组合了超过两千个条文,背后有哪些规则? 有鉴于法典理论的不足,个人曾做过以下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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