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风险防范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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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
7
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
一、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97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股东整体 利益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法院原则上不得强制公司分红。
实践中,有的公司连年盈利,拥有数额巨大的未 分配利润,而对于股东来说,除了转让股权/股份或 者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外,未分配利润前难以获得实 际利益,故期待可以强制公司分红。
但是,公司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利润,属于公 司自治的范畴,法律一般不应强行干涉。因此,《解 释》第14条和第15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 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未提交的,法院原则上应不予支持。
公司在上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当年中期报 告中对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未披露, 当年中期报告披露“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 问题” 。
公司未披露关联方所欠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及 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事项。
2017年9月26日,证监会一纸处罚决定书,ST 墨龙(002490)及其董监高全体共计18人被“一 网打尽”,被处以警告以及3万到60万不等的罚款 。处罚理由是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虚假 记载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某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购买了由控股股东持有 的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 产(总价款3.01亿元人民币),并办理完成了过户手 续。同时兼任双方董事长的王某,代表双方分别签订 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 许可其控股股东继续使用“**”商标十年和“**集团” 标识十年,控股股东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 民币1万元及2万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 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 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13条、第148条、第150条;《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 铁路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天目药业在实际控制人操控下,通过由全资子 公司预付贷款、直接提供资金等形式向大股东关联 方提供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 1979.5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进行临时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 处罚方式: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 • 准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58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1)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2)按期在会议地点召开会议
(3)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在签名册上签到
(4)逐项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注意回避规定) (5)做好会议记录。
二、准确界定股东知情权和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
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赋予了股东知情权,这是 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必要要求 ,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但是,关于是否允许通过公 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方式扩大、限制或者剥夺 股东知情权,原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股东是否有“ 不正当目的”,股东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权 ,损害救济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与金上信融市息消公披费司露者公风权司险益治保防理护范
课程目录
1、公司法最新内容解读 2、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
公司法最新内容解读
3
一、公司决议合法有效,是公司治理规范的第一 要义。
公司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除非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决议的外,必须做到:
注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其忠 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前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仍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天润发展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开具盖 有公司财务章、时任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林某个人 印签的转账支票,将885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违规从 募集资金专户转到一般存款户,同日再从一般存款户 将资金转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户,用以偿还其 所欠银行贷款,没有及时履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