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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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

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

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

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基于价格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而形成的完全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一种市场过程最终结果的均衡状态,在任何种情况下,竞争会实现局部或一般的均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

因而,该理论主张开展完全竞争,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并非在垄断的情况下就没有竞争;完全竞争是最可取的,只不过实践中很难找到,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不完全竞争。

这意味着不完全竞争理论并不是不反对垄断,而是并不简单地反对一切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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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经济法学基础
经济法学的产生背景告诉我们, 社会公共利益是它追求的价值。

在反垄断法中, 某些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尽管可能会损害某些潜在竞争者的利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 但是从整体上看或是从长远来看, 可能会有益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利益。

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 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 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 也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

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 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 让自由竞争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 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

三、国外一些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

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下一些领域:
1、特殊卡特尔领域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没有具体列出那些卡特尔可以豁免,而是以"合理原则"具体判断某一卡特尔是否具有法律许可的合法理由,如果被证明是不合理的,具有反竞争效果,则应受到法律的禁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合理原则"的同时,还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以限制"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些自身违法的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卡特尔协议。

作文/zuowen/
2、州政府行为
为了保护本州的利益,州政府有时制定一些限制竞争的法律性文件。

州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应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规制。

因为国会制定谢尔曼法的意图,是保护竞争,而不是限制州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州政府作为主权单位,其限制贸易的行为不适用反托拉斯法。


(二)德国
德国是欧洲大陆竞争法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1998年《反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之前,该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业或行为,如有关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农业、知识产权适用除外的规定。

后来,经过法律的不断修改,特别是2005年6月对《反限制竞争法》的第7次修订法案通过后,仅保留了农业等极少数行业的适用除外规定,取消了很多行业或领域的除外规定。

四、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领域
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中,知识产权一般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而存在的,如我国《反垄断法》作文/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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