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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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省级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统筹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信息化工作安全、协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业务驱动、突出应用;整合资源、促进共享,创新管理、便民惠民,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计生委及其内设机构、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开展的,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的信息化工作。

省级单位开展的用于本单位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化处,负责委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级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委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委领导小组组长或委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领导小组会议。

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

第六条委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作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小组聘任,专家构成应包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经济、法律和管理等专业领域和方向。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是本领域和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和省级单位的信息化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保障和服务支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化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省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应当及时跟踪信息化技术进展,适时成立全省性的卫生与健康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加强对省级单位信息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立省级单位信息化工作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指南。

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应当依据全省卫生计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领域、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研究提出并组织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条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应当按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本领域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的,由提出项目的处室或单位商相关处室和单位后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委领导小组审定牵头处室(单位)。

省级单位通过机关处室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或机关处室委托省级单位或其他组织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机关处室汇总后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

涉及公共性、基础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机关信息化主管处室牵头提出。

第十一条收到机关各处室或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后,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开展报送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和规划审查;

(二)组织专家论证;

(三)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审查;

(四)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委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通过初审的项目,经委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纳入省卫生计生委或省级单位年度建设项目目录。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建设项目目录。

年度建设项目目录中申报使用卫生计生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完成后,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目录。

第十四条除国家和省有明确建设要求,或需求非常迫切,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外,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变更由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向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和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运行

第十五条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机关处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省卫生计生信息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省级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本单位实施采购,也可委托省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并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有关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签订合同(协议),由机关、省级单位牵头处室、部门,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当征得机关和省级单位相关业务处室(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信息化技术保障部门的同意。

机关处室签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协议)须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级单位签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协议)报本单位信息化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处室(部门)、信息化技术保障部门、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组成项目建设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由机关处室、省级单位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担任。

机关和省级单位项目实施处室(部门)应当提出项目建设的需求说明、业务指标及专业要求等,信息化技术保障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小组每季度应当向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展。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省级单位项目实施处室(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小组应收集项目全过程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

机关处室建设项目验收材料须交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归档。省级单位建设项目验收材料须交本单位信息化技术保障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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