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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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相关工作的管理,提高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审查及答辩等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请各培养单位及硕士研究生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学位论文开题
一、开题时间
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四学期初期(3-4月份)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2年学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三学期初期(9-10月份)进行开题答辩。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确定开题时间。

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二、开题资格
1、在籍并完成历次注册的硕士研究生,缴清应缴学费。

2、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不少于34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少于24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

三、开题答辩程序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具备开题资格的研究生名单于3月和9月(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报研究生院学位办,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逾期不填报者,本学期不能进行开题。

1、开题准备
开题前,由研究生秘书统一领取开题答辩所需材料:
(1)《黑龙江大学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
(2)《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表决票》
申请开题的硕士研究生按要求准备文字材料,并于答辩前一周上交导师指导小组审核。

2、开题答辩会程序
(1)开题答辩委员会组成
开题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3人,为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

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自己研究生开题答辩委员会的委员。

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

(2)公开答辩
研究生做关于论文开题的公开陈述与答辩,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建议申请人使用PPT文档。

(3)开题答辩表决
开题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票数同意者为通过。

否则为未通过开题答辩。

第一次开题未通过者,可于半年内再次申请开题。

答辩委员会主席须在《黑龙江大学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中填写意见。

3、报送材料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应于开题答辩后一周内将《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黑龙江大学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各一份,并将开题答辩表决票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经学位办审查合格后开题正式生效,研究生进入论文培养阶段。

第二部分学位论文中期审查
一、审查时间
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审查应于第五学期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确定中期审查时间。

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二、审查内容
1、研究工作主要进展、完成论文全部工作的比例。

2、根据国内外研究工作最新发展及研究进展情况,对论文中哪些研究内容作了必要调整和变动。

3、下一步论文工作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存在问题、建议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审查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申请中期审查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逾期不填报者,不能进行中期审查。

2、由各培养单位组织领导、硕士研究生指导组组长负责组成中期审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为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

3、研究生填写《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期审查表》,并向中期审查小组汇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目前遇到的问题或困难等。

4、中期审查小组进行评议后给出书面审查意见,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将审查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5、中期审查合格的学生,根据审查小组意见,继续进行论文研究与写作工作。

中期审查不合格的学生,根据审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延
期半年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部分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时间
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六学期末(5-6月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2年学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四学期末(5-6月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确定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二、答辩资格
1、在籍并完成历次注册的硕士研究生,缴清应缴学费。

2、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不少于34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少于24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

3、硕士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按照《黑龙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成果要求(试行)》(黑大校发[2017]99号)及培养单位制定的细则执行。

4、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满足如下条件: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均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文科类研究生在公开出版物上以独立作者身份、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且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或其它被黑龙江大学认定的高水平论文;理工科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且导师为通讯联系人、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或EI检索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三、答辩程序
1、答辩申请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应于每学期初将具备答辩资格的研究生名单及学术论文复印件一同报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不能进行答辩。

2、隐名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及申请校级优秀奖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隐名送审,其余研究生学位论文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全员隐名送审。

3、论文隐名评审要求
(1)评审专家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由3位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
具有相应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评审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评审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审人。

(2)评审内容
评审人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审人在评审论文时应重点评审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掌握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文献阅读的广泛性;论文的写作水平等方面。

4、评审结果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中如有1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本次申请无效。

未通过评审的学位论文申请人至少延期半年,方可重新申请。

5、评审结果申诉
硕士论文评议书有1份不合格,且硕士学位申请者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进行申诉。

根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核结果申诉办法》执行。

6、论文答辩
(1)答辩准备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于答辩1个月前将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应到研究生院学位办领取以下答辩材料:
①《黑龙江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1份
②《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1份
③《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3份
④《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评语》1份
⑤《黑龙江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2份
⑥《黑龙江大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1份
⑦《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学位论文答辩评分参考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若干份
⑧《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末位重审评议书》若干份
(2)答辩委员会组成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3人,为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自
己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的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应采取即席答辩制,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具体会序为:
①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②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③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
④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⑤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⑥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

答辩未通过者,至少延期半年,修改论文,再次进行答辩。

7、末位重审
论文答辩后,学术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各小组排在末位的学位论文进行重新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研究生院学位办,详见研究生院下发的《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末位重审办法》。

8、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所有通过末位重审的学位论文在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前都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通过者,不予进行审议。

9、报送答辩材料
答辩后一周内,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整理、审核答辩材料、六份按要求装订的学位论文及其电子文稿,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第四部分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方式进行表决,对全体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查。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会审议
1、研究生院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会。

2、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会举行会议,对全体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研究生院将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会审议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2、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校学位办介绍全校学位申请的总体情况,提交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指定人员在会上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全体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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