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便桥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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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版本:2016年8月16日版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钢便桥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二O年月日

钢便桥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斜坡钢便桥的材料组织、搭设、正常维修、拆除工作。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相关规定及条款订

立本合同,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资质及注册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特种工程(结构补强分项)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有效期: 200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第二条工程内容

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名称:

合同施工地点:

工程范围:

乙方应提供的工作内容:

一)结构物设计、材料组织、运输、安装、正常维修及拆除。

二)施工用各类吊机、打桩锤及为施工所用的其他机械设备进出场。

三)结构物与路基的连接段、混凝土桥台(及桥台下部的基础钢管桩)的材料

及施工均由甲方负责,相关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的价款之中,施工过程中乙方有义

务到场进行指导。

第三条工程量及技术标准

一)暂定工程量为:斜坡栈桥设计平面尺寸为75m*4.5m、上部平台设计平面尺寸为15m*6m,合计为427.5㎡,具体工程数量根据实际施工数量确定;

二)最大行车速度 10km/h ,纵向行车间距不小于15米;

三)设计验算荷载:1、轮式车辆: 10m3混凝土运输罐车通行,满载后按40T 计;

四)上述设计标准甲方已明确,如因甲方不正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施工

设备型号及施工荷载大于设计荷载、行车速度过快等)而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结构物合同使用期限

本合同结构物使用期为 18 个月内。起算时间为乙方施工完成上报甲方验收之

日起算;截止时间为乙方拆除完成之日止。

合同使用期限到期后甲方如果需要延期继续使用的,甲方须提前30天以“续租意向书”(附表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的双方签订继续使用补充合同。甲

方如果需要拆除结构物,须提前15天以“退场通知书”(附表四)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必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拆除,不

能影响甲方其它工程的施工。甲方未履行书面拆除通知义务的,工程费用(包括继

续使用费)计算至乙方实际全部拆除完毕之日。

第五条承建费用

一)合同期单价:

钢便桥施工单价为¥2000.00元/㎡,暂定总费用为¥8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伍万伍仟元整。

合同总价计量方法:钢便桥合同总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乘以合同单价计算。

二)上述合同单价为合同期内的综合单价,包含结构物构配件材料(横梁、纵梁、桥桩、桥面系等)使用费、搭设拆除、进出场地等费用。协议执行期间,不随结构

物合同使用期的减短而调减单价,不随劳务、材料价格的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

素调整单价。

三)合同约定使用时间到期,甲方如需继续使用,经乙方同意的,按每月每平方米陆拾元(¥60.00 元/㎡.月)的单价签订继续使用补充合同。如果未签订续

租协议,则继续使用费以本合同结算总金额为基础折算成每日使用费用标准计算继

续使用费。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

一)甲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全权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负责审批

乙方报送的费用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相关指令等,有权代表甲方签订相关补充合

同。

二)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负

责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材料领取、劳务作业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安

全生产、合同结算及受领合同价款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享有结构物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结构物只限定在本工地使用,使用期

间应保证结构物材料的完整性,不得对结构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

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二)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

用电及作业场地,及时确认乙方提供的结构物设计方案,确保乙方进场施工前,现

场具备全部施工条件,包括征地、水运、航道、海事及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许可

证明及施工便道的可靠、顺畅。如果因上述原因引起乙方人员设备停工、误工,甲

方给予乙方施工人员及机械窝工补偿。

三)乙方将结构物架设施工完毕,以“完工报验单”(附表二)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须在3天内对该结构物进行验收并给乙方出具验收合格单,如果甲方逾期未组织人员验收或实际使用则视为合格,甲方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事故由甲方

负责。

四)甲方在使用结构物期间需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行人、

行车、行船注意安全。

五)严格按照设计及使用注意事项之要求使用乙方交付的结构物,不能违规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

六)结构物使用期间,安排安检人员对结构物进行日常巡检,发现结构物损坏

情况后,及时下发“维修通知单”(附表三)和损坏位置影像资料,通知乙方进行维修。

七)甲方在结构物拆除前,需统筹协调解决结构物拆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挠

等问题,确保乙方在结构物拆除及退场过程中不受到阻挠和干扰。因甲方协调解决

不及时而引起乙方在结构物拆除及退场过程中遇到阻挠,无法正常顺利拆除时,则

甲方承担未拆除结构物延长期的租费和误工费用。

八)负责结构物拆除后的复耕、河道清理等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结构物材料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并全额享有结构物的保险理赔费用,保险

理赔费用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二)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质证书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与人员协调配合。

三)需对结构物的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四)组织身体健康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合理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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