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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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财农[2009]38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23日财农〔2009〕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7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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