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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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青少年犯罪与法制教育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在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中,青年一般指已满十八岁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人,少年指已满十四十八周岁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统称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可以表达为:已满十四岁至二十五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尚未制定青少年法,青少年犯罪所指的内容,不如某些国家如日本等将不良行为包含在内那样的广泛。但是,对不满十六岁而不处罚的行为,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法加以管理、教育,并已纳入法学、社会学的研究。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59年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变化,可以提供一些观察问题的基本观点。

由于受统计方法的条件限制,还不可能有逐年的精确数字。一些学者根据某一个地方或几个地方的情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阶段和高峰期提出看法。根据这些分析,我国青少年犯罪大致可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新旧交替的时候,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犯罪活动

没有完全停止。有些敌对分子甚至有意教唆青少年犯罪。新中国成立前夕上海每日发生的抢劫案达一百三四十起。天津市有抢匪800多人。惯窃1200多人。1950年,全国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0余万起,发案率为0.093%。青年犯罪的情况,上海市1953年有1216人犯偷盗罪,1954年上半年就上升为986名。北京市1954年4-6月逮捕612名犯罪分子,青年占62%。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作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小高峰。经过政府与青年团体的共同努力,整个社会秩序与青少年犯罪很快明显下降。1955年社会治安根本好转。

(二)1955年到1965年的十年间

从整个社会治安来看,这十年是最好的时期。1955年全国刑事案件有23万起,1956年只有18万起。其中青少年的犯罪比例仅占20%左右,不引人注意。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困难时期的1961年,刑事案达41万件。以后又逐年下降,1965年与1955年基本相同,但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有所上升。据北京、天津、上海等六大城市统计的刑事案件中,1965年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已占38%,曾引起过注意,有的学者因此称为第二个高峰。因为在经济不困难的地方没有上升,有人认为缺乏普遍性而不同意此说法。(三)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时期

这个时期是国民经济、社会风气、文化教育、道德与法制都受到严重破坏的时期,青少年的成长也受到严重影响。这一时期的统计更不精确。上海市这十年间平均每年刑事案件递增1000起。60-70%是青少年犯罪。其他地方的调查也证明,从70年代中期起,青少年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因此一致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

(四)1977年到现在

十年动乱的结束不等于其影响立即消除。1977-1979年的统计,全国每年发生刑事案件约57万起,发案率为0.065%。到1981年、1982年全国刑事案在80万起左右。青少年所占比例一直在70%。1983年开始下降,全年61万起,1984年51万起,1985年54万起。大幅度上升的局面得到了控制。

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升高,呈现出令人担忧的急剧增长趋势。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有下降,但形势仍很严峻。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伴生现象,我国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了刑事犯罪的主体。在城市,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70%-80%;在农村,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60%以上。总的看来,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仍处在高峰期,态势严峻。

2007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世界性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公害”。自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世界青少年犯罪出现了持续增长的趋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青少年犯罪增长尤为突出。其中,美国的

青少年犯罪率为5.3%,联邦德国为4.8%,英国为4.4%,日本为1.1%。

从总的发展看,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比较,我国社会刑事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还是比较低的。但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与毒品问题、环境问题相并列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备受社会关注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事情。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结伙犯罪比较突出

这些犯罪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他们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打架、侮辱妇女,进行犯罪活动。这些团伙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犯罪集团,而是居住在附近,一哄而起。其成员也多是初犯。值得注意的是其发展,由于模仿旧社会的行帮,已出现了一些有组织的少年犯罪团伙。经过几年来的依法惩办,结伙犯罪已达达减少。当然也会有新的出现。

(二)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我国少年性成熟已经提前,违法犯罪的年龄也比20世纪50、60年代提前了二至三岁。一般情况是,从十岁十二岁开始有劣迹,十三到十五岁是违法活动的高峰年龄期,十五到十八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过了这个年龄期就有所平缓。据北京、天津等二十二个大中城市1981年统计,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人数中,十六至十八岁的占21.6%,未满十六岁的占11.6%,比1980年增加26.4%。

(三)犯罪的动机多是出于“吃喝玩乐”或“哥们义气”

往往出于好奇、好玩、趁热闹,动机比较单纯。其中大部分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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