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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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0、51、54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
《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 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制定如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 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 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 生保护。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
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 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32条)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 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 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4条)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职业病报告义务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批评、检举、控告
劳动者
参与民主管理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其他单位
职业病防治方针
•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的方针, • 用人单位负责. • 行政机关监管. • 行业自律. •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原理
• 职业病的特点
–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职业病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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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立法宗旨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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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 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 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 机构权利义务关系 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 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 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 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 服务两个支持系统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权利:
用人单位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劳动者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法定职业病
定义: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 接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业危害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现, 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 担法律责任。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 的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 22 条对用人单位 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 、健康保障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 条件。 (第4条) 2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
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 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 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 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48条)
3 、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 (第6条) 4 、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 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 24条) 5 、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 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 护用品。(第20条) 6 、减少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 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材料。(第21条)
–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 合防治策略
•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 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7 、职业危害监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
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 24条) 8 、不转移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 (第28条) 9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 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 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第29、30、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