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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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2]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2〕48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12〕46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高校应具有较长的法学本科教育办学历史,有比较丰富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经验。法学专业应为本校重点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强大,具有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
地,能够满足法学实践教学需要。
2.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要以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要求课程设置中全英语课程占30%以上,50%以上的学生有境外学习或实习的经历。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保持稳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关系,已有法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高校优先考虑。
3.培养基地分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两种类型,同一个基地只能选择一种类型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各高等学校按照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要求组织申报,需经过专家论证程序,报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批准。
2.请各高校正式行文报送我委,同时提交《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见附件,可在上下载)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上述材料请于9月12日前送达“卓越法学教育”专家工作组秘书处(松江区龙源路555号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崇法楼110室(邮编:201620))。
3.我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择优批准立项。确定立项后,部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985工程”和“211工程”的市政府配套经费等投入;市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085工程”专项经费投入。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赵丽霞,孔莹莹,联系电话:23116731,23116652;“卓越法学教育”专家工作组秘书处联系人:张毅,联系电话:67790383,邮箱:zhangyi@。
附件: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学校名称
专业(方向)名称
基地类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所在院系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
二○一二年
一、基地负责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