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税区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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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面积:5.5平方公里(开放度全国最高)
批准设立时间:1990年6月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区域,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截止2008年12月底,保税区累计批准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的10242个项目,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有111家入驻保税区。累计吸引投资总额160.6亿美元,合同外资74.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50.3亿美元。区内企业从业人数达19万,其中外籍工作人员9200余人,成立20余年的外高桥保税区今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关税优惠政策: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
的维修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
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
予以免税;
5、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管理政策:
1、经批准成立的保税区内企业,都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的经营权;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国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视同出口。企业可办理除出口之外的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享有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开展贸易的经营权。同时,也可在保税区内开展仓储、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需被动配额及特别敏感和有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施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按内外销比例征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加工时间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后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性的外发加工。
6、区内保税仓库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外的所有产品。
7、区内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及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
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2.天津港保税区
面积:5平方公里(中国北方最大保税区)
批准设立时间:1991年5月12日
国家赋予保税区国际贸易、临港加工、物流分拨、商品展销四大功能。境内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设立各类所有制企业,广泛从事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科技研发和商品展销等产业。在国际物流方面,国际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实现24小时快速通关,检验检疫高效便捷;海港、空港至保税区直提直放,货物可集中进区、分批出区、即时配送、集中报关,在最大限度上缩短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距离,减少了交易时耗,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保税区成为国际货物大进大出的绿色通道。在国际贸易方面,作为两个市场的汇接点,保税区在国内超前实行市场准入,采取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均可开展包括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国际贸易业务。在加工制造方面,保税区的加工企业使用境外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征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在保税区内加工出口产品,不设保证金台账,不领取加工手册;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采用部分境外料件的产品内销时,只交纳境外料件关税及增值税,使保税区成为从事加工制造与加工贸易的最佳区域。在展示展销方面,国际商品可以在保税状态下直接进入区内专业展示展销市场,与国内经销商、最终消费者实现直接见面。
3.大连保税区
面积:1.25平方公里(中共东北地区唯一的保税区)
批准设立时间:1992年5月
目前中国大陆开放程序最高、政策最优的综合性经济区域之一。2010年4月9日新市区行政体制改革,将金州区二十里堡街道、亮甲店街道整建制移交大连保税区托管,面积250多平方公里。至此,大连保税区已成为全国面积最大的保税区,是全国唯一的集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管理于一身的特殊监管区。
大连保税区比照国际惯例,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模式,享受免税、保税等优惠政策;境内外的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可在保税区、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资以及内资等企业;企业类别包括贸易公司、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物流分拨企业、商业服务企业及金融机构等。
4.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面积:0.2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1987年12月25日
5.深圳福田保税区
面积:1.35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1991年5月28日
6.深圳盐田港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
面积:0.85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1996年9月27日
深圳市有福田、盐田和沙头角三个保税区。深圳保税区不仅拥有中央给予全国保税区和特区的特殊政策,还拥有其它保税区不具备的地处特区和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特别是福田保税区建有专用的一号通道直通香港。深圳保税区的主要优惠政策有:
海关管理
实行保税制度,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免进口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脑联网,货物进出采取EDI 电子报关。以《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为法规保障。
税收方面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储存的转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汽车除外);区内交易和产品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往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外汇方面:
外汇收入实行现汇管理,既可以存入区内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银行;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开支,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由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以《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为法规保障。
7.广州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