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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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渭城区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同时, 既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当顾俊生 以自己属于国家干部到集体企业任职,其退休 金应由政府用财政拨款解决为由,要求政府履 行该义务遭拒绝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有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当作为行 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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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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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 关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 时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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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 履行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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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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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选举,均须报当地区县国土房管机关登记备案。物
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
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审议物业
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
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日常办公经费也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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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 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 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 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 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 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对于被告某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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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3月19日,顾俊生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同年顾被区总工会批准任该厂工会主席。1999 年9月5日,顾俊生被批准退休。从1984年到退 休,顾俊生的工资调整的幅度和次数都是按集 体企业工资标准进行的。到退休之日,顾俊生 的退休费为397.16元。顾俊生在二塑厂期间, 单位和个人都未进入统筹。顾退休后向二塑厂 索要退休费,二塑厂以顾是国家干部,厂里经 营情况差,无力支付,应按区上的文件规定, 由政府承担退休费为由,不予支付。顾俊生多 次找区政府解决未果,又向咸阳市仲裁委申请 仲裁,仲裁委以该纠纷不属企业与职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争议为由,不予受理。顾俊生提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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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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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 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应当说,这是指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国家公务员与 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非常广泛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 方面:其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即人事管理关系;其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 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 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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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
员会是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
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换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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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2003年9月8日,某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 被告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 行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某市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本案 的原告不适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能够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具有诉讼行 为能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问题: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