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雅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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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雅文化?什么是俗文化?
什么是雅文化?什么是俗文化?在一些人的潜意识中,视古为雅,视今为俗;以寡为雅,以众为俗;以远为雅,以近为俗;以静为雅,以动为俗;以庄为雅,以谐为俗;以虚为雅,以实为俗。
我以为在这种观念中存在着一种简单化的倾向,即以少数人的口味为准,把自己所欣赏的文化风格当做了惟一的标准,它忽视了大众世俗生活的文化权利。在我看来,这是应该摒弃的陈腐偏见。因为说到底,大众文化才是民族文化最深厚的基础,是最本真的“文化文本”,是民族文化伟力的根源。没有了普通大众的世俗的生活,人类文化就将失去生命力的源泉。
对于雅文化、俗文化和精英文化、大众文化之间的联系,我以为要有具体的分析判断,不能轻易在它们之间画等号。不要以为大众文化只能是粗野简陋的,而精英文化则必然是高雅精致的。事实上,文化的“雅俗高低”是要在每一次的创造中具体地显现和接受评判的,并不是谁家固定不变的专利。不要忘记,我国千古名篇《诗经》中的作品,原本是当时的民谣俚曲,却可以成为后世的风雅之师;而许多当年被视为风雅之极的宫廷御制、状元文章等,如今却大都和其他文化糟粕一道成了历史的垃圾。此外,如《水浒传》、《西游记》等小说,京剧、越剧等戏剧,中国传统工艺等,都是来自民间的大众文化、“俗”文化产品,现在则成了传统文化的瑰宝,成了雅文化。应该说,不论大众的还是精英的文化,都有自己的“俗”和“雅”。都有自己从低向高、从浅入深、从粗到精的发展提高问题。
历史证明,大众文化也可以有自己的精品,有自己的高贵和优美;而精英文化也难保不出粗俗之作,也有它们的俗气、无聊和空洞。只有凭借创造的智慧和精心的劳动,而不是凭借某种身份,才能产生精品。对任何人和任何文化形式说来,都是如此。
“雅”或“俗”本身是对文化现象品位的一种描述和判断,它以文化产品和文化行为的质量为中心,并不是对文化主体(精英或大众)的界定,不应该将二者轻易地等同或混淆。
儒家思想概述
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道家思想的介绍
道家是中国春秋时期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最重要的思想学派之一。
西汉初年,汉文帝、汉景帝以道家思想治国,使人民从秦朝苛政之后得以休养生息。历史称之为文景之治。
其后,儒家学者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并被后世帝王采纳。道家从此成为非主流思想。
虽然道家并未被官方采纳,继续在中国古代思想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魏晋玄学,宋明理学都揉合了道家思想发展而成。
佛教传入我国后,也受到了道家的影响,禅宗在诸多方面受到了庄子的启发。道家先秦各学派中,虽然没有儒家和墨家有那么多的门徒,地位也不如儒家崇高,但随着历史的发展,道家思想以其独有的宇宙、社会和人生领悟,在哲学思想上呈现出永恒的价值与生命力。
道家提倡自然无为,提倡与子人和谐相处。
“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神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利用"占卜"来欺骗人民,使之"敬鬼神,畏法令"。其实,"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殷商统治者的刑罚观是和上述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鬼神"是为了使民"畏法令"。他们把施行刑罚说成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兼爱
中国战国时期墨子的主要思想。墨子以兼爱为其社会伦理思想的核心,认为当时社会动乱的原因就在于人们不能兼爱。他提倡“兼以易别”,反对儒家所强调的“爱有差等”的观点。他提出“兼相爱,交相利”,把兼爱与实现人们物质利益方面的平等互利相联系,表现出对功利的重视。墨子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攻等主张均以兼爱为出发点,他希望通过提倡兼爱解决社会矛盾,这当然只是一种理想。但他批判了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兼爱”一说,最初见于《墨子》。墨老先生被后人视为侠者之祖,他鼓吹“兼相爱,交相利”的学说,也就是对待别人要如同对待自己,爱护别人如同爱护自己,彼此之间相亲相爱,不受等级地位、家族地域的限制。
何为“兼相爱、交相利”?墨子曰:“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是以仁者誉之。”(《墨子·兼爱中》)墨子无意追求爱的浪漫,而视之为济世救世的良方。墨子认为,先秦社会之所以失范,在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君臣不相爱则不惠忠,父子不相爱则不慈孝,兄弟不相爱则不和调。”与此相伴,自私自利亦是乱世之因,如“亏父而自利”、“亏子而自利”、“亏兄而自利”、“亏弟而自利”、“亏君而自利”、“亏臣而自利”、“乱异家以利其家”、“攻异国以利其国”等等皆为自私自利之结果。一言以蔽之,违反兼爱互利原则的恶果是“强必执弱、富必侮贫、贵必傲贱、诈必欺愚”。这表明,墨子有意凸显爱的现实性一面,拙于或不屑渲染爱的幻梦色彩。而这一步骤又主要是通过把爱与利予以贯通得以完成的。也就是说,爱必言利,以爱启利,以利寓爱,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兼相爱”并不否定自爱,而是把自爱与相爱结合起来。“交相利”也不是鄙视自利,而是力求使自利与互利两不偏废。“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在这种爱意融融的相互义务性关系中,天下才能实现和谐、富足。是故,兼爱互利是为治之道,“今天下之士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务为也”。乌托邦是人类对美好社会的憧憬,是人类思想意识中最美好的社会,如同西方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西方一位学者提出的空想社会主义社会,美好,人人平等,没有压迫,就像世外桃源。乌托邦式的爱情也是美好至极的。
乌托邦
乌托邦主义是社会理论的一种,它试图藉由将若干可欲的价值和实践呈现于一理想的国家或社会,而促成这些价值和实践。一般而言,乌托邦的作者并不认为这样的国家可能实现,至少是不可能以其被完美描绘的形态付诸实现。但是他们并非在做一项仅仅是想像或空幻的搬弄,就如乌托邦主义这个词汇的通俗用法所指的一般。如同柏拉图《理想国》(Republic)(它是最早的真正乌托邦)中所显示的,通常某目的是:藉由扩大描绘某一概念(正义或自由),以基于这种概念而建构之理想社群的形式,来展现该概念的若干根本性质。在某些其他的场合,例如摩尔(Sir Thomas More)的《乌托邦》(Utopia,1516),其目标则主要是批判和讽刺:将乌托邦中的善良人民和作者当时社会的罪恶作巧妙的对比,而藉之谴责后者。只有极少数的乌托邦作者——贝拉密(Edward Bellamy)的《回顾》(Looking Backward,1888)即是佳例——企图根据其乌托邦中所认真规划的蓝图来改造社会。就其本质而言,乌托邦的功能乃是启发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