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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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政府以净地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应当根据确认评估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二、评估地价,是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程要求,选取适当的市场交易实例、收益实例,依照适时更新的基准地价及土地征收标准等,运用适宜的地价评估方法,评估出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等收取标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按照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出让,或转让时办理出让手续的,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时的确认评估地价×40%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出让,或转让时办理出让手续的,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确认评估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确认评估地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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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确认评估地价低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确认评估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土地使用条件确认评估地价的40%核定。

(三)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出让方式处置的,现状用途确认评估地价的60%可计入改制企业资产进行量化,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国资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实施监管;现状用途确认评估地价的40%作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全额收缴。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市政府国资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确认的改制企业,尚未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或按照保留有限期划拨方式已进行处置的,待企业正式或重新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时,经市政府国资或市发展改革部门重新核准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按现状用途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未经上述部门重新核准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按评估地价全额收取。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改变后同时转让的,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的确认评估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剩余年期确认评估地价
五、用于建设公共性地下通道等项目的地下空间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建设经营性独立式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结建式建—2 —
筑物地下空间用地,除人防工程用地外,以出让方式供地。

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单独核算。

分层的,各层用地面积以当层建筑面积核算。

地下空间用地出让底价,地下第一层按照确认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按照确认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按照确认评估地价的10%核定;依层递减,但最低不低于确认评估地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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