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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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是
指利害关系人依法律之规定,使有瑕疵之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而撤回则是指因特种事实之发生,法律准许利害关系人收回其所作之无瑕疵之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规定,赠与人所享有的收回赠与意思表示的权利即被称为撤回权。

在日本,当事人取消依书面所作成的赠与的行为,被称为撤回。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及其撤销权人在
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撤销权区分为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

其中,法定撤销权又可分为赠与人本人的法定撤销权和继承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

我国赠与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有失公允。

它实质上是发生情
事变更时赠与人的一种拒绝履行权,与赠与之撤销权差异主要表现为:第一,撤销权行使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受赠人忘恩负义行为的一种惩罚;赠与履行之拒绝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状态中的赠与人。

第二,撤销权为形成权;而赠与履行拒绝为一种抗辩权,只能在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时提出。

因此笔者认为有些学者将赠与人履行拒绝归入撤销权中是不适当的。

二、域外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最早规定在罗马法中,自优士丁尼在对古典法时期的赠与规则进行修订,作出了当受赠人对赠与人表现出忘恩负义时,赠与可以撤销的规定。

日本是最早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国家。

《日本民法》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


本法第802条规定:“因忘恩负义而提起的撤
销赠与的诉讼,只能由赠与人及其继承人自知道准许撤销赠与实施之日起1年内对受赠人及其继承人提起。


《法国民法典》第955条规定:“仅于下列情形,始得以受赠人有负义务行为而撤销生前赠与。

(1)如受赠人危害赠与人生命。

作者简介:谭文娟,南京理工大学人文社会与科学学院法学系。

728条第2款规定了1年的撤销
期限。

赠与人的继承人不得对受赠人提出此种请求,但赠与人因
受赠人实施轻罪,一年内已死亡,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530条规定:“(1)受赠人因严重的违法而对
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实施重大的忘恩行为,赠与人可以撤回
赠与。

(2)只有在受赠人故意和不法地杀害赠与人或者妨碍撤回
赠与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才享有撤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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