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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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

Abstrac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a pany established by law, require a pany name, address, business scope, management system, the basic documents and other important matters.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a pany o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pany's basic rules of written documents, are written down in the form of shareholders agreement in the mon meaning of tha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pany's basic criteria, is the pany's charter.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o have the statutory, authenticity, autonomy and openness. As the pany organization and the basic norms of conduc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pany's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great importance, both as the basis for its establishment, but also the soul of the pany's survival.

Key words: the force of law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目录

引言3

第一章公司章程的性质概述4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背景介绍4

(二)公司章程性质的思考7

第二章公司章程自治性的探讨10

(一)公司章程自治性的重要性10

(二)公司章程自治性的讨论-10

第三章关于公司章程完善的若干思考11

(一)对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完善。11

(二)对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规定的完善。12

(三)加强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为公司章程效力的发挥提供更广阔的空间。12

第四章结语13

第五章参考文献15

引言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最基本准则的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容涉及存续和经营管理最重要的事项。在学理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中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性质或业务围、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或发起人的或名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记载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如果缺乏这种条款,仅该未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或者可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加以记载时,所记载的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关于XX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的组成等事项,即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事项的条款。如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条款。我国《公司法》第22条和79条分别列举了XX公司和股份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决议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事项,因为法律上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章程中如无特约,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故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重要容,视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全面规定了公司的性质、经营围、组织机构、运作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一系列知道规,贯穿了公司从设立变更,终止的全过程,是公司行为的准侧。

第一章公司章程的性质概述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背景介绍

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界尚存在分歧。

1、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全股东和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其理论来源可以追溯到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公司合同理论———

即在经济学家们看来,公司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契约说在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上有很大的合理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他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副崇尚投资者、经营者自由意志,体现市场经济自由精神的十分精美的古典艺术品。但在现在理论基础下,又有如下不足之处:首先,它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涉他性的问题。主体的涉他性是指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制定者围以外的特定围的当事人的行为。公司章程除了约束章程制定者和表决者,还约束没有参加章程制定和表决的股东以及后续加入的股东。在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按照契约说章程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其约束,法理上存在冲突。其次,契约说不能准确说明公司章程的容。公司章程中有任意记载事项和强制记载事项。对于强制记载事项不管股东是否愿意,公司法都要求必须记载,这些规制与契约说是相悖的。如果公司章程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不能修改或者排除的强制性规制就没有生存空间。在这里举一个例子,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聘期五年的公司律师没有和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同时提出提前结束聘期,是否会得到支持,进一步地,如果这个公司章程还为该律师设定了相关义务,在没有聘用合约的情况下,该律师是否应该遵守?我觉得由于律师不是公司的成员,所以,当他提出提前解聘的话,公司肯定不能根据章程提起起诉的。如果这个章程还为该律师设定了相关的义务,在没有聘用合约的情况下,该律师是否应该遵守,就的看是属于什么样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律师的义务应当仅限于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所以可以预见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时在起草章程时,律师当然会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不会对律师规定什么特定的义务;第二,即使没有规定义务,该律师也受到一般义务的制约,否则会被以行为失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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