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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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的职能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夫妻财产制也需要不断变化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

一、夫妻财产制的一般概念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指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处分,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1]“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来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属性的复合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2]

(二)夫妻财产制的性质

夫妻财产制是依赖于夫妻身份关系的,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有怎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会有怎样的夫妻财产制度与之相适应。在封建社会,夫权家族制度下,妻权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经济上无独立地位,与之相适应形成了封建的财产吸收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革命的风暴席卷全球,平等、自由思潮的出现,夫妻财产制度越来越注重体现男女平等的思潮,强调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制中的作用,所以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体现男女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约定财产制已出现,并日益风靡。“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夫妻财产制具有不同的特性,即使在相同或相类似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差异,各国夫妻财产制也存在多样性。”[3]夫妻财产制是与不断变化发展的婚姻家庭职能相适应的。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夫妻财产制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夫权家族制度下,妻子在社会、经济均无独立地位,为夫权所支配,规定一般的夫妻财产关系,毫无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女子在经济地位的提高,人格上的独立,以及继承权的取得。如何确认妻子有独立的地位,夫妻间财产关系应当如何规定,成为各国立法上注重的问题。“其立法的内容,以各国传统及习俗而又各不相同,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吸收财产制,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共同财产制,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三大种。”[4]

1、吸收财产制

在夫妻一体主义制度下,虽然为夫妻一体,然而并不是说夫妻双方的人格在法律上的消灭,夫妻因婚姻关系成立一体人格,使妻子的人格吸收于夫的人格之内,从而妻子在法律上不得所有财产,其财产无论婚前取得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均为夫所有。妻子不享有任何的法律行为能力及诉讼能力,都因为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英国古法也有此规定。

2、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又叫做共有财产制。此制度是基于夫妻共有主义产生的,承认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为双方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产生的利益,充作婚姻生活的费用。基于此构成的财产,夫妻为其共同共有人。此制度存于日耳曼的古法,芬兰亦曾有过此规定。基于其构成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有下列各制,包括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力所得财产共同制。

3、分别财产制

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婚后各自保持所有权,即使就管理用益,也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但是妻子可以将其财产管理权交给丈夫。此制在后罗马法已被承认,英国依1882

的妻财产法,而采用此制。1939年意大利民法,1949年希腊民法也是如此规定的。(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以更好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的利益。要想真正实现法律的的宗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夫妻财产制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对公民的保障紧紧相连。夫妻财产制度是与经济发展分不开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夫妻财产制也经历了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民的生活还需要与婚姻家庭紧紧相连,而要满足婚姻家庭的物质生活要求,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必须强调法律的强制措施。第二、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与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结合。随着物权法的起草与颁布,如果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方面有矛盾的话,必将造成我国民事立法的冲突,妨碍到立法的统一。第三、坚持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与婚姻家庭的现代化结合。随着经济发展,女方经济及人格的独立,男女平等意思自治已经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的主流,婚姻家庭必须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建立友爱、平等、自由的婚姻家庭十分重要。我们要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同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原则。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所以一直视为社会所关注重点。建国以来,我国共颁行了二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我国经济能力的增强,新型夫妻财产关系的出现,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与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对于80《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第17、18、19、39、40、41、42、47条都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第17条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18条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同时兼有个人特有财产的制度。其中,法定财产制主要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特有财产不在此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共同享有管理支配权。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是新《婚姻法》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是与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更好的改善目前夫妻财产状况,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遗赠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的规定,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减少了纠纷,是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多元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破产案件安置补偿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公积金等款项,对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当如何认定呢?是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还是认定为共同财产呢?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较大的篇幅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6]第19条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对约定程序作了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对夫妻的约定财产效力也作了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新《婚姻法》的通过,是对原《婚姻法》的不足与缺陷的弥补,把1993年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解释的一些相关规定正式写进婚姻法,使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准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人格独立的立法精神。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配合新《婚姻法》的实施,最高法院也相继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对《婚姻法》的适用做了细致的规定,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具操作性与实用性。

三、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所谓的价值取向是指事物的实现目的是什么,如果一部法律没有其现实意义,没有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那么它就是一部不成功的法律。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应该有以下几方面:

(一)体现男女平等,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权制度的没落,妇女在经济、人格上的独立,男女平等、夫妻同权已经大放异彩。从夫妻一体主义的吸收财产制到法定财产制,实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但是当今时代的定位,已经不再是保护弱者,而是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意思自治,男女平等已经是当今时代的主流。婚姻家庭作为一个整体,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为某一方服务的。作为家庭共同体的成员,男女双方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还应在精神上相互信赖,在经济上也应当适当的结合为一体。只有这样婚姻家庭才会更长久、更稳定。

(二)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尊重公民自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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