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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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缺陷
各国立法概况
历程:
不要求合同 关系,不要 求举证
合同为基础——侵权责任——严格责任
1合同之外受 伤害的人得不 到救济 2而且零售商 财力有限
不要求合 同关系, 但要举证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二、被告可以抗辩的理由 三、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主要是州法
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1疏忽责任原则
2担保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
定义:
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
务,使产品有缺陷,并因这种缺陷导致消费 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应该承担的疏 忽责任。
麦克费尔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1优点:
以侵权为基础,不要求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商店购买了由外国C公司生产的一辆“飞牌” 自行车,并随后改装了自行车的踏脚。在一 次骑车旅行时,因自行车踏脚板打滑而遭受 伤害,并因此向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 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问题:原告能否打赢这场官司?为什么?
海伦案

损害 赔偿
1人身伤害 赔偿
2财产损失 赔偿
损害赔偿
3商业上的 损失

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背景: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只咖啡具
(coffee maker)。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 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 重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 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被告不服。 请裁决。
1缺点:
以合同为基础
实践中在逐渐放宽

案例3:莫兰诉雷蒙德公司案
原告莫兰在工作中因操作雷蒙德公司生产的
铲车而受伤。过程大致是这样:莫兰已经用 这辆车工作了3月,清楚地知道在操纵机械时 存在的实质性危害。在这次事故中,莫兰爬 到操作室外面去将一个盘状物送到平台上, 当他站在平台回头用手来操作控制仪时,铲 车的叉子掉下来,砸在莫兰的右臂上,右臂 严重受伤。被告雷蒙德公司主张原告自冒风 险。
该案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约为2万美元,一审陪
审团确定的实际损失为20万美元,陪审团裁 定的惩罚性的赔偿金为270万美元,原因是 被告在诉讼前10年间就咖啡的温度问题收到 过700多份消费者投诉。该案双方最终通过 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
诉讼管辖
长臂管辖或长臂法:
可对不住在本国或本州的被告取得对人的管
被告则认为,其在检测汽车部件时已经尽到
了合理注意,对该缺陷所能预见的损害也许 是“划破手指”或“撕破衣服”,其引发的 危险是最小程度的,对于不常发生的本事件, 被告是无法预见的,所以不承担责任。 请裁决。
担保责任原则
是指产品有缺陷,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
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 以致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此 应承担的责任。
司的汽车,撞到高速路上的防护栏上,50英 尺的防护栏被撞坏,在这种冲击力的影响下, 汽车逆时针旋转起来,车门突然打开,戴利 被甩了出去,当场死亡。他的亲属以设计缺 陷的严格责任为由起诉通用汽车公司。
被告抗辩是死者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死亡,依据是戴 利是在酒后驾车,而且他没有使用车里的安全带或 锁上车门,任何一种措施都可以保护他被甩出车外, 但他一个也没用,还有,通用公司早就在汽车使用 说明书中警告过车主,当车在运行时,安全带必须 系牢,门必须锁上,以保证行车安全。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存有重大过 失,比较与被告过失的大小,按比例分摊他们的责 任和确定最终的赔偿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衣服,比如说睡衣和长袍,
会被穿反,这是很确定的,一个宽松合适的 睡衣穿在有火源的环境里,尤其是厨房或炉 子附近,这是可以预见到的。原告穿睡衣的 方式,是一时粗心或不小心,可能会构成原 告过失,但在本案的环境下,并不是滥用产 品。
案例5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当事人A从美国纽约州B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欧洲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中国产品责任法
导Hale Waihona Puke 案例 陆慧案司机 陆 慧
司机单位 三菱会社?
所谓的 车辆生 产者
背景
肇事车辆为“三菱V31吉普车”,原因是刹
车失灵。 这辆车是走私进口的,无合法手续。 2001年 2月 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 布紧急公告指出,由于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 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存在严重安全质量 隐患,三菱汽车公司成为因质量问题、被迫 召回汽车产品的国内第一案。
陪审团认为海伦过去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可以
赔偿600,000美元;未来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可以赔偿750,000美元;未来的医疗费用 250,000美元;收入能力的损失大概是330, 000美元;永久性的残疾和外形缺陷可以获 得1,100,000美元,最终,法院依照“最 大限度赔偿额规则”,裁定被告向海伦布列 顿支付赔偿金2,000,000美元。
4惩罚性的 赔偿
麦当劳案
布列顿诉西尔斯百货公司案
案例:
1970年4月23号,布列顿的家被一场大火完
全烧毁了,火灾是由于从西尔斯百货公司购 买的一台有缺陷的电暖气引起的。未成年的 海伦布列顿被严重烧伤,随后,其父母以海 伦布列顿财产管理人的名义,起诉了西尔斯 百货公司和电暖气的制造者,要求损害赔偿。
任倒置。
最有利于保护消 费者的原则
只需证明:
1产品有缺陷;
2缺陷在进入市场时就存在;
3缺陷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案例1
案例1
被告向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
玻璃瓶中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汽”的化学药 剂。制造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 生强烈反应。原告的一名员工在做实验时, 意外的将该瓶掉入水池,引起爆炸,导致该 员工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原告起诉要求制造商,也就是被告承担赔偿 责任。 制造商要不要承担责任?
思考: 血液是产品吗?
基本概念—缺陷
2产品缺陷:
a产品未提供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b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一般是: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品销售标准; 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存在隐蔽瑕疵; 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分类
设计 缺陷
生产 缺陷
警示 缺陷
明示担保
违反明示担保,只需证明:
a被告做了说明; b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导入案例
c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造成的。
福特汽车公司(书上)、鸡肉罐头案
莱恩诉C.A.斯旺逊父子公司
原告莱恩从被告C.A.斯旺逊父子公司处购买
了一盒鸡肉罐头,在吃罐头的过程中,一根 鸡骨头卡住了他的喉咙。罐头标签上有“剔 骨鸡肉”的粗体字样,而斯旺逊品牌则字体 很小。另外,被告在当地的报纸上做了一整 版的“剔骨鸡肉”的附图广告,图片旁边描 述:“斯旺逊剔骨鸡肉——最棒的鸡肉,均 为优美可口的鸡脯肉和鸡腿肉制成,无骨, 无浪费。…….”
李贝克诉麦当劳案

该案发生在美国。李贝克女士(79岁)乘坐由其孙 子驾驶的汽车经过一家麦当劳汽车餐厅。在车上, 李贝克女士购买了一杯麦当劳的热咖啡,然后将咖 啡放置在膝盖上。因为要加糖和奶,当她揭开杯盖 时,咖啡倾倒,烫伤了李贝克女士的大腿,造成三 度烧伤。为此,李贝克女士花去了相当的医药费。 由于就赔偿问题与麦当劳公司达不成协议,李贝克 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麦当劳公司承担产品责任。据 查,当时这杯麦当劳餐厅出售的咖啡温度在82~88 摄氏度之间,而人们日常饮用的咖啡在60摄氏度左 右。
法院最终认为,莫兰站在操作室外,所在的
位置是挖掘铲降落的必经之路,虽然他认为 很危险,但是他认为自己可以在铲子碰到他 之前将手抽回来。原告能够理解并判断这个 风险,但是认为自己能够侥幸避免,自愿承 担了风险,构成自担风险
案例4:埃尔斯诉舍妮内衣公司案
原告埃尔斯反穿睡衣,把茶壶放在煤气炉上,并开 到最大火,并准备从炉子上方的壁橱里拿咖啡壶, 结果睡衣口袋的突出部分在与炉子接触时被点燃, 原告遭受严重的烧伤。 睡衣是由舍妮内衣公司设计并制造的,科恩· 米尔斯, 一家棉织物制造商,为舍妮内衣公司提供棉法兰绒 原料。 原告把舍妮和科恩都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没有使 棉织物不易燃和没有对火灾风险给予警告。被告以 原告滥用睡衣为抗辩理由。
一般讲,指由生产者生产并进入流通领域可
供使用的有形物。
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
产品特征
1经过人类劳动获得
产 品
2已经进入流通
3可供使用
案例1
案例1
温特诉帕特南父子公司案
原告温特因为按照帕特南父子公司出版发行
的《蘑菇百科全书》的内容错误地采集和食 用了蘑菇,并因此染上重病。原告以被告违 反担保,虚假陈述、产品责任等起诉被告, 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书籍不属于产品 责任中的“产品”。 问:书籍是否属于 “产品”?
被告可以抗辩的理由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合同为基础)
2原告自己的疏忽
案例1、案例2
案例3
3自担风险(明知故犯)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被告能
够预见的话,就不能免责)
案例4
5擅自改动产品
案例5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7特殊敏感性或过敏
案例1:特尔克拉诉麦克伍斯案
原告在购买之前,看了被告的广告,认为
“剔骨肌肉”就是标签、广告中所称的无骨 鸡肉。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关于该罐头为无骨 鸡肉罐头的明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声 称,所谓“剔骨”,仅仅是对产品的配制和 包装方式的一种描写手法,并不能算是产品 中绝对不含骨头碎渣的一种明示担保。 问题:你认为被告的标签和广告构不构成明 示担保?
第一节概述
主体:保护弱势群体
生产者 销售者
消费者、 使用者、 任何受到损害 的第三人
产品
产 品 责 任
有缺陷
造成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不包括缺陷产品 本身 不可以排除 整体损失, 一次性支付
产品 责任 法 特征
具有公法性质 赔偿金额通常很大
侵权行为责任
不依据合同
相关概念
1产品:
举证:
1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扎恩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扎恩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原告扎恩在乘坐被告福特公司生产的汽车时,
因为驾驶员避免事故猛踩刹车,巨大的惯性 将原告甩向了汽车前方的仪表盘安置的一个 烟灰缸上,该烟灰缸边角向外凸起,而且很 锋利,致使原告眼睛受到伤害。正常的烟灰 缸边缘应该是圆形的,据此,原告主张该烟 灰缸有缺陷。
1977年的一天,原告特尔克拉,一名印刷工
人,在操作一台印刷机时,没使用安全保护 装置而导致手被卷进机器,严重受伤。原告 起诉被告麦克伍斯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原告在操作时未使用安全保护装置, 本身证明他自己存在过失,因此判决原告败 诉。
案例2:戴利诉通用汽车公司案
一位名叫戴利的36岁的律师驾驶被告通用公
不局限于合同当事人; 2缺点: 要求消费者举证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尽到合 理注意的义务。
实际上很难做到
案例1
案例1
原告购买了一辆汽车,后在行驶中一个轮胎
突然脱离车体,导致车辆侧翻,原告受伤。 原告起诉声称轮胎的一个螺丝断裂,出厂前 就没有拧紧,是被告的疏忽造成的;但被告 说,螺丝在出厂检验的时候是完好的,之所 以会断裂,是原告在用车过程中,路太颠簸 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请裁决。
默示担保
违反默示担保,只要证明:
1产品在出厂时就有缺陷; 2损害是由于缺陷造成的。
梅班科、麦克白案
梅班科诉克雷斯吉公司案
原告梅班科花了0.88美元从被告克雷斯吉贸易中心 购得一台“西利温内”牌子的立体闪光灯,在使用 时,该灯爆炸,使原告的脸和眼睛受伤。该灯的包 装盒上有关于损坏的灯管容易破碎的警示。没有证 据表明此立体闪光灯在使用前就已经损坏。原告起 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辩称,产品上已 经有相应的警示标示,产品只要符合一般标准就可 以了。 请裁决。
2优点:
不需要证明有过失。
严格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一件产品只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
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因而造成人身或财 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件
优点:
1以侵权为基础,不要求有合同关系;
2不用举证被告的疏忽或过失,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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