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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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洛政〔2007〕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凡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
第三条奖励标准: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50
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产品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10万元;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由获奖单位在获奖(或批准)当年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的规定,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多项奖励条件的,只按最高奖励(补贴)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