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法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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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法-合伙企业法

第3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本章小结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专业服务机构(名称标明)

法律责任:强调执业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限或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无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无限连带(第57条)

限制性规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数:2-50

自然人

普通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设立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时均可

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合伙人:2个以上合伙人法人非法人

书面合伙协议:内容全面、明确,依据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出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劳务、信用; 名称与经营场所如何评估协商或评估,但对劳务只能协商并在协议中载明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必备条件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注意合伙人的限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决议全体合伙人在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3)由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强调出资的形式及期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列哪些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1.合伙企业法习题

合伙企业法习题

普通合伙企业单选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份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动产 D.合伙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2.大学毕业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

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B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C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D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

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下述表达正确的说法有:( )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动产 D.合伙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

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关于乙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三方约定乙对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则乙可以对原合伙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B.如果乙退伙时支付了一定的数额的金钱让甲丙承担债务,则对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C.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乙退伙后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制企业的概述

一、合伙企业法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概念P51

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制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是依《合伙法》设立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企业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设立,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均不能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从广义上讲,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合伙企业法是指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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