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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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原则、项目及要求。
本程序适
用于在我国申请登记及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农药。
—、总则
1在评价农药的安全性时,毒理学方面应考虑以下诸因素
1.1化学名称,化学结构
1.2 产品组成(有效成份含量及其他成份含量)
1.3 理化性质夕卜观、比重、蒸气压、溶解度、孚L化性、悬浮性、相混性、熔点、沸点等。
1.4 一般毒性试验和特殊毒性试验项目,依此划分为四个阶段,可根据申请登记的农药类别及有规定进行相应试验。
1.5 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的规定根据动物试验中最大无作用计量,
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 mg/kg体重二最大无作用剂量
(mg/kg)/ 安全系数。
根据农药的性质及其他因素确定安全系数,一般为100。
每人每日容许从食品中摄入的农药量二ADI(mg/kg)x60( 人体标
准体重,kg)
最大残留限量(MRL) = ADIx60/1.2 (每人每日食品摄入总量)x
某种食品所占比例。
如每月食品结构为:谷物12.5公斤,薯类3公斤,干豆1.25
公斤,食油0.75公斤,糖类0.5公斤,肉禽类2公斤,鱼0.75公斤,蛋1.0公斤,奶
0.75公斤,蔬菜10.0公斤,水果1.5公斤,总计34公斤,每人每日总摄入量则为 1.13
公斤。
各种食品所占比例为:谷物0.37(36.76%), 薯类0.09(8.82%), 干豆0.04(3.68%), 食油
0.02(2.21%), 糖类0.01(1.47%), 肉禽类0.06(5.88%) ,鱼0.02(2.21%), 蛋
0.03(2.94%), 奶0.02(2.21%), 蔬菜0.29(29.41%), 水果0.04(4.41%) 。
1.6 人群接触毒性和意外事故的毒性资料。
开发新品种农药时,对在实验、试产和大田试验阶段的密切接触人员,必须保留完整的健康记录,并定期随访。
申请登记时,递交上述资料。
在新品种农药正式投产和使用的最初阶段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年限) ,设置健康监测点,对包括最密切接触和高危人群在内的观察对象实施健康监测。
对已使用的农药,如发现有可疑致癌、致畸及其他严重远期危害时,要有计划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毒理学重新评价。
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时,应深入现场,作事故后撤调研、搜集有关资料。
1.7 代谢产物和主要杂质的毒性。
2 农药试验样品的选择,一般为原药,如系新品种农药,则应同时采用原药及制剂。
3 按照申请农药登记的不同情况及生产和销售的需要,对提交评审的资料,分别要求如下:
3.1 凡属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品种,一般需具备四个阶段的全套资料,尤其是新投产、产量大、使用面广的、或估计有可疑潜在性危害的农药。
进口农药必须提交四个阶段的完善毒理学试验资料,进行必要的毒理学验证实验。
3.2 凡属申请临时登记或用于药效实验的农药,可先提交相当于第
一、二阶段的毒理学试验资料。
补充登记(改变剂型或改变含量)的
农药,需提交第一阶段毒理学试验资料。
根据评审结果再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其它实验项目。
3.3 凡要求将已登记的原药混配成各种剂型的制剂时,一般应先提供急性经口联合毒性的试验资料,以表明有无协同作用,如有明显增强作用,则需进行其他试验。
3.4 根据农药的用途、品种的理化特性,对某些特殊用途的农药(如卫生杀虫药、生物农药、杀鼠药、森林用药等)可按本程序规定的项目作适当增减(如变更动物的品种、给药途径等)。
二、毒理学评价项目(分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动物急性毒理试验和皮肤及眼睛粘膜试验
1.1 急性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 )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LD50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LC50 )用于挥发液体和可升华的固体农药
1.2 皮肤与眼粘膜试验、眼刺激试验、皮肤刺激试验、皮肤致敏试验。
以上各项中,急性经口、经皮毒性试验和眼刺激试验为必做项目,其他项目根据需要确定。
2 第二阶段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
2.1 蓄积毒性试验当经口LD50>5g/kg ,或已做过代谢试验,有半减期(t1/2)数据的,可免去此项试验。
2.2 致突变试验原核细胞基因突变试验Ames (鼠伤寒沙门氏菌/ 微粒体试验)及大肠杆菌回变试验。
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体细胞A. 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B.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中两项任选一项生殖细胞A. 睪丸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即MI 期精母细胞的染色体畸变测试)或B.显性致死试验两项中任选一项其他根据需要确定,如精子畸形检测试验体外培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程序外DNA 修复合成试验、果蝇隐性致死试验等。
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和代谢试验等。
3.1 亚慢性毒性试验、90 日经口试验、21 日经皮试验、根据需要确定21 日或28 日吸入试验、根据需要确定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根据需要确定两代繁殖试验、致畸试验。
3.2 代谢试验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4.1 大鼠两年喂养试验或4.2 小鼠一年半喂养试验
三、评价项目基本要求及结果评定
1 急性毒性试验
1.1 目的评价农药的急性毒性,并为以后几个阶段毒理学试验设计提供依据。
1.2 受试动物急性经口LD50 大鼠和小鼠急性经皮LD50 大鼠急性吸入LG50 大鼠
1.3 方法可采用机率单位法(Miller's 法)或寇氏法(Kaorber's 法)或霍恩氏法(Horn's )计算LD50 (LC50 )。
1.4 结果评定农药的急性毒性分级见附录表一
2 眼刺激试验
2.1 受试动物兔
2.2 方法将液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使用0.1mI 或100mg)受试农药滴入(涂入)兔眼结膜囊内,滴药后于1、24、48 和72 小时进行观察,第4 、7 天观察恢复情况。
2.3 结果评定眼损伤的分级标准见附件表二眼刺激性评价标准见附件表三
3 皮肤刺激试验
3.1 受试动物兔或豚鼠
3.2 方法液态农药采用愿药或制剂,固体农药用水或合适赋形剂(如花生油,凡士林,羊毛脂等)按1 :1 浓度调剂。
脱毛后24 小时,将0.5ml 或0.5g 受试药涂于脱毛表皮,背部脊柱两侧皮肤去毛范围各为
3cmx6cm 。
3.3 结果评定皮肤刺激反应评分见附录表四皮肤刺激强度评价见附录表五
4 皮肤致敏试验
4.1 受试验动物豚鼠
4.2 方法皮肤致敏试验是指通过重复接触农药后机产生兔疫传递的皮肤反应,包括致敏(诱导)和激发两个阶段,一次接触后至少
1 周,再次给予激发接触,通过激发接触确定有无致敏作用。
4.3 结果评定致敏率强度分级见附录表六。
5 蓄积毒性试验
5.1 目的了解农药在体内蓄积情况
5.2 受试动物大鼠或小鼠
5.3 方法蓄积系数法或20 天蓄积法
5.4 结果评定蓄积系数<1 为高度蓄积;1-3 明显蓄积;3-5 中等蓄积;>5 轻度蓄积。
如1/20LD50 组动物有死亡,且有剂量- 反应关系则为强蓄积性;仅1/20LD50 组动物有死亡则为弱蓄积性。
6 致突变试验
6.1 目的通过短期筛选试验以确定农药有无致突变作用,致突变试验的阳性结果提示该农药是一种潜在的致突变物,具有潜在的遗传危害和致癌性。
6.2 受拭动物(材料)原细胞基因突变试验Ames 试验和大肠杆菌回变试验。
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体细胞A. 骨髓细胞微核试
验大鼠或小鼠B.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大鼠和小鼠生殖细胞
A.睾丸细胞(MI期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小鼠
B.显性致死试验小鼠其
他一些致突变试验A. 精子畸形检测试小鼠B. 体外培训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人外周淋巴细胞,中国地鼠卵巢细胞(CHO )和肺组织细胞(V97 )等。
C. 程序外DNA 修复合成试验。
D. 果蝇隐性致死试验
6.3 结果评定如三项必做项目中一项试验结果出现阳性,则须再选择两项其他致突变试验,以观察是否有多项阳性效应。
如必做项目中试验结果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阳性结果,而又有强蓄积性,则一般应予放弃,但如该品种在目前产生和使用中为不可缺少的品种,则应进行第三、四阶段的动物试验,并根据该农药的残留量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衡量利弊,经评审后再作决定。
7 亚慢性毒性试验
7.1 目的观察农药以不同剂量水平较长期喂养对动物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和最小有作用剂量,以及剂量-反应关系;了解农药对动物生殖和子代的影响(包括致畸作用等);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实验设计提供依据;为农药安全使用和安全食用提供依据。
7.2 受拭动物90 日经口试验大鼠21 日经皮试验大鼠或兔21 日或28 日吸入试验大鼠,每日吸入4 小时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母鸡两代繁殖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大鼠或小鼠,特定情况下需要用兔
7.3 结果评定90 日经口试验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可能摄入量的100 倍者,表示毒性较强,一般应予放弃,特殊情况须经专家评议。
21 日吸入试验和21 日经皮试验按工业毒物对人接触性危害进行评价。
迟发性神经毒
性试验根据其神经毒性反应和病毒学检查进行评定,提出迟发性神经毒性的无作用剂量水平。
两代繁殖试验根据对动物接触农药后出现的异常现象、发生率及严重程度,评价农药对生殖过程产生的积累性影响。
致畸试验鉴定农药是否有母体毒性,胚胎毒性及致畸性。
如有致畸效应,可得出最小致畸量,以最小致剂量求得致畸指数,表示致畸强度。
致畸指数= 雌性动物LD50/ 最小致畸剂量暂以致畸指数小于10 为基本无致畸危害;致畸指数10-100 有致畸危害;致畸指数大于100 为强致畸危害。
致畸危害指数= 最大不致畸剂量/ 最大可能摄入量暂以致畸危害指数>3000 为危害性小;致畸危害性指数100-300 有中等危害性;致畸危害指数<100 为严重危害性。
8 代谢试验了解农药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有无蓄积性,并测定其在主要器官和组织中的分布。
有条件时可进一步进行代谢产物的分离鉴定和毒性评定
9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9.1 目的确定动物长期接触农药后产生的危害,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作用和致癌作用。
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制定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 )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 )或施药现场空气最高容许浓度(MAC )提供依据。
9.2 试验项目基本要求大鼠染毒期为24 个月;小鼠染毒期为18 个月。
9.3 结果评定致癌试验结果的评定采取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四条
判断致癌试验阳性结果的标准。
A. 肿瘤只发生在试验组中,对照组无肿瘤。
B. 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率高。
C. 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是少数有多发性肿瘤。
D. 试验组与对照组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
凡符合上述四条中任何一条标准,并在试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数据经统计学处理有显著性差异时,即可认为致癌试验为阳性结果。
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的结果评定以求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mg/kg 体重)与人的可能摄入量进行比较后评定。
A. 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 倍者,表示毒性较强,一般应予放弃;B.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由专家共同评议; C.大于100 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
凡试验结果由于给药途径(经口、经皮、经呼吸道)和动物种系的差异产生不同的结果时,应根据农药的产量、使用量、使用面积、估测对人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