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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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我市财政预算执行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合同备案,是指由市财政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行为完成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合同并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和合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合同备案工作具体由市招管局政策法规处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管局备案。
第六条合同经市招管局备案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的,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书面发函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督促函之日起10日内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书面发函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仍未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分情况加以处理。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市财政局收回采购人本项目预算指标。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招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合同备案后及时将合同签订、备案情况通过网络平台传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