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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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实施方案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一)增加自然保护区水体的功能区划
在国家环保部在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04月0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2009)中,将自然保护区作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共分9类)的第1类,又细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个小类,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Ⅰ类或Ⅱ类,可见对自然保护区水体保护的重视程度。

我市共有各级自然保护区19个,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12个、市县级5个(见表1)。

现有的烟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均未对自然保护区水体进行区划,本次新版应予以补充。

若在“十二五”期间,新建自然保护区,或现有自然保护区升级,也应该体现在新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

表1 烟台市自然保护区
(二)吸纳待批的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保证饮用水安全,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2009年省环保厅完成了我省城市级的《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山东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已经上报省政府待批。

该方案和规划中划定目前烟台市中向城市(含县级市)、县城所在镇供水的城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13个,其中河流型1个,湖库型12个(见表2)。

同时,省环保厅完成了《山东省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该报告划定了目前烟台市共有乡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在制定新的山东省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时,应该将市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归纳进去,并注意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与相接的其他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衔接。

表2 烟台市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区划(城镇以上级)
(三)吸纳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及其调蓄水库的水质最高规划用途
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其水域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是明确的,即饮用水二级保护区,本次应清晰界定水域及陆域保护区范围。

用于饮用水功能的引黄调蓄水库,其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划分,在《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山东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中已有明确规定,直接引用即可。

烟台市跨流域调水线路及调蓄水库基本情况见表3。

表中未列出全市引黄干渠的情况,其它也可能有遗漏,需要予以补充。

表3 山东省调水线路及调蓄水库
(四)吸纳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市区水域功能区尤其是景观娱乐用水区的划分与规划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2009)中,将景观娱乐用水区作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共分9类)的第6类,又分为三个小类,一是天然浴场、游泳区等直接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二是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区及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三是一般景观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

我市现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关于景观娱乐用水划分得面窄,且未对三个小类进行细化。

本次新版区划,应以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将市区水系规划和景观规划中关于水域功能区特别是景观娱乐用水区识别出来,并细化景观娱乐用水区。

(五)合理吸纳现行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现行的烟台市及各县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烟台市区地表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若某些区划方案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且能适应未来十年内的水环境管理需要,则应该予以保留,吸纳至新版的烟台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

而对于已经不适应现在及将来社会经济持续快速
发展以及水环境管理需求的,则应该予以调整。

(六)注意与现行的山东省水功能区划的协调
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6]22号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水功能区划》。

鉴于水环境功能区和与水功能区划均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水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为目的,均以地表水体(不含海域)为区划对象,均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即两类区划的目的、对象、标准相同,因此,在制定新版《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时,应注意参考并借鉴现行的《山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见表6和表7)。

同时,应该主动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使新版《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实际上国家环保部在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04月0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2009)中,已经在区划侧重点、分类体系、功能区名称等方面借鉴了水利部门颁布实施的《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表6 山东省省各水资源分区一级水功能区划成果统计
7
8
表7 山东省各水资源分区二级水功能区划成果统计
9
10
尽管两类区划的趋同性质比较明显,但两者划分的规范不完全相同。

当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功能区划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七)区划对象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现行的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仅对部分重要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及几座重要湖泊和大型水库进行了水环境功能区划,但是远远没有覆盖全市其它重要的河流干流及其各级支流以及其它重要的湖库。

水环境功能区划对象不全面,已经给水环境管理者和决策者造成了较大的困惑和困难,这种区划覆盖的水系范围偏窄的局面必须在本次区划中予以改变。

并且,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将流域、水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应当兼顾河流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不同水域,近、远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对水的需求。

按照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重点关注自然保护区、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汇水区、南水北调水水干线及调蓄湖库、引黄供水、跨省界水体的环境功能区划。

(八)区划对象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重要河流、湖(库)的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和重要环境功能类型的确定,既要立足当前,满足现状使用功能,又要着眼长远,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未来社会发展对水环境提出的更高需求,为今后留出足够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既要保持水体一定的自净能力,保证水环境质量,又要综合考虑水生态系统,做到水质水量并重,水环境保护与水生态恢复相结合。

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力求实用可行,考虑与行政区划、监测监
控站网等管理基础设施的衔接,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管理和水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九)新区划的水质目标不得低于水质现状
区划中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目标不得低于其水质现状。

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法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天然地表水和人工调水引水两种情况。

(一)天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达方法
天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主要由流域名称、水系名称、河流名称、一级支流名称、二级支流名称、三级支流名称,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及名称,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及尺度,标准级别,流经县级行政区名称,跨市情况,代表性控制断面以及区划依据等条目来表达。

见表8。

表8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格式
1.流域、水系、河流及各级支流名称
流域名称、水系名称、河流名称、一级支流名称、二级支流名称、三级支流名称,本次参照省水利部门的划分与命名方法予以规范。

详见附件八和附件九。

2. 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及名称
(1)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
在国家环保部在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04月01日实施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2009)中,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9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含义、执行标准级别见表9。

表9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目前尚未划分执行Ⅰ或Ⅱ类水质标准的自然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的珍贵鱼类用水区以及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天然浴场、游泳区等直接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也尚未划分过渡区和保留区,其它各类水环境功能区均有设置。

本次应根据现状和规划需求予以设置。

(2)主导水环境功能区名称
对于天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命名,一般由地表水名称+行政区名称+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组成。

对于河流,地表水名称分别为为河流干流或者各级支流名称、水库名称、湖泊名称。

行政名称采用
县(市、区)行政区名称,若水环境功能区仅属于一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则行政区名称即为该县级行政区名称;若水环境功能区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且隶属于烟台市行政区,则行政区名称采用烟台市级行政区名称。

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按表给出的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之小类编写,其中:源头水保护区应前缀河流发源地名称;自然保护区应按规范的命名原则与方法编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前缀乡镇及各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名称。

3. 水环境功能区范围
(1)河流型水环境功能区范围
①若水环境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应描述自然保护区所覆盖的河流流域的所有区域,包括区域内河流干、支流的水域及全部陆域范围。

②若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描述一级保护区河道内一定长度、宽度的水域范围,以及沿岸一定长度和水平距离的陆域范围。

若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描述二级保护区河道内(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一定长度、宽度的水域范围,以及沿岸一定长度和水平距离的陆域范围;对于小型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是其下界断面所控制的所有流域。

若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可参照二级保护区范围的表述方法。

③若水环境功能区为珍贵鱼类用水区,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的表述方法。

④若水环境功能区为一般鱼类用水区或天然浴场、游泳区等直接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的
表述方法。

⑤若水环境功能区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区及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和一般景观用水区,其范围暂界定在河道水域范围内。

⑥若水环境功能区为混合区、过渡区,其范围暂界定在河道水域范围内。

⑦若水环境功能区为保留区,应描述保留区所覆盖的河流流域的所有区域,包括区域内河流干、支流的水域及全部陆域范围。

(2)湖库型水环境功能区范围
①若水环境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应描述自然保护区所覆盖的所在湖库及流域的所有区域,不仅包括湖库自身水域和陆域范围,包括区域内河流的水域及全部陆域范围。

②若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描述一级保护区湖库内一定几何尺度的水域范围,以及湖库外一定几何尺度的陆域范围。

若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描述二级保护区湖库内一定几何尺度的水域范围,以及湖库外一定几何尺度的陆域范围。

若水环境功能区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可参照二级保护区范围的表述方法。

③若水环境功能区为珍贵鱼类用水区,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的表述方法。

④若水环境功能区为一般鱼类用水区或天然浴场、游泳区等直接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的
表述方法。

⑤若水环境功能区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区及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和一般景观用水区,其范围暂界定在湖库水域范围内。

⑥若水环境功能区为混合区,其范围暂界定在湖库水域范围内。

湖库一般不设置过渡区。

⑦若水环境功能区为保留区,应描述保留区所覆盖的湖库流域的所有区域,包括区域内湖库的水域及全部陆域范围。

(3)水环境功能区的定界
结合水环境功能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确定各类功能区的界线。

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功能区界线。

4. 水环境功能区尺度
对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以及景观娱乐用水区中天然浴场、游泳区等直接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功能区尺度采用区域面积表示。

对于景观娱乐用水区中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区及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和一般景观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混合区以及过渡区,若水域为河流水体,功能区尺度采用河道水域长度表示;若水域为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区尺度采用湖库水域面积表示。

对于保留区,功能区尺度采用区域面积表示。

采用“3S”技术,清晰地勾勒出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并准确地
计算出水环境功能区的几何尺度。

5. 执行标准级别
根据已划定的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小类),参照表9就可以给出对应水域及陆域应该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级别以及应执行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即主导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执行标准级别与规划水质目标是既不完全相同又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

当水域水质现状优于应执行的标准级别,即水域已经达到了水环境功能,这时规划水质目标原则上不应低于应执行标准级别。

当水域水质现状劣于应执行的标准级别,即水域尚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这时若规划时段内采取有效措施可以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则规划水质目标即为执行标准级别;若规划时段内仍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则规划水质目标可以低于执行标准级别。

不管怎样,水域最终的水质目标是完全实现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即执行水环境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级别。

6. 控制县级行政区名称
控制县级行政区名称填写水环境功能区所控制的流域内县(市、区)级行政区名称。

对于有些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只控制了河道一侧流域,另一侧则属于另一条河流流域,这时,除了填写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流域内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外,还要填写所在河道流经另一侧县级行政区名称,因为另一侧可能从该河道引水。

还有些河流属于堤上河,水环境功能区
仅限于水域和大坝以内陆域,不控制任何河道两侧流域,这时,还要填写所在河道流经两侧县级行政区名称,同样因为两侧可能从该河道引水。

这样,既标明了功能区陆上污废水的自然汇流区域,又防止河道两侧污废水通过人工方式进入功能区。

7.跨省情况
跨省河流流域在两省交界处易发生水污染纠纷,是水环境管理的敏感地带,因此我省在新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时应给予高度重视,站在全流域的角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划出我省一方的水环境功能,实现两省在河流流域交界处的水环境功能的顺滑对接。

如果邻省在交界处的功能区划确实不合理,应该根据我省一方水域的使用功能现状与需求,划出我方的环境功能,但要在区划依据中给予重点说明。

跨省情况需填写以下信息:
(1)是否省界
若水环境功能区与相邻省份水域相连接,则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2)出境或入境
若我省一方的水环境功能区所在水域流入相邻省份,则填写“出境”;若由相邻省份流入我省,则填写“入境”。

(3)邻省名称
填写与我省水环境功能区连接的相邻省市区的名称。

(4)邻省主导水功能区类型
查询邻省最新版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或者国家海河流
域、淮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给出邻省相接水域的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

8.区划依据
描述每一个水环境功能区的区划依据十分重要,对于该栏目应认真填写,表格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区划依据主要包括:①法律法规规章(现行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不作为法律法规规章);②现状使用功能;③规划使用功能;④跨流域或跨区域双方协定;⑤水质模拟计算;⑥其他。

(1)自然保护区的划分
收集辖区现有的各级自然保护区及规划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拐点坐标,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覆盖范围,从而划定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所涉及的水域范围。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收集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从而划定城市级和乡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并注意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与相接的其他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衔接。

收集辖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中的界定的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输水干线及调蓄水库的水域及陆域保护区范围,以及用于饮用水功能的引黄输水渠及调蓄水库的水域及陆域保护区范围,其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划分,在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中已有明确规定,直接引用即可。

(3)景观娱乐用水区的划分
收集辖区市、县(市)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识别出市区水系规划和景观规划中景观娱乐用水区,并根据水域规划功能将景观娱乐用水区细化为小类。

(4)混合区的划分
“十二五”及以后一段时间,流域污染防治继续推广应用“治”、“用”、“保”并举的技术策略,原则上不再划分混合区。

所谓“治”,即污染治理。

是包括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面源污染治理、清淤疏浚、环境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污染防治。

“治”的目标是使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按照山东省发布的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稳定达标排放。

省环保局先后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四项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系列标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南水北调沿线、海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半岛流域四大流域均实现了取消行业排放特权,统一实行流域性水排放标准的工作目标。

南水北调沿线、小清河流域重点保护区,半岛流域、海河流域一级标准分别执行COD cr 60mg/L、NH3-N 10mg/L;南水北调
沿线、小清河流域一般保护区,半岛、海河流域二级标准分别执行化学需氧量(CODcr)100mg/L、氨氮15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根据排入的水环境功能不同及当地实际情况,分别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或B标准,一级A标准COD cr 50mg/L、NH3-N 5mg/L,一级B标准COD cr 60mg/L、NH3-N 8mg/L。

所谓“用”,是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在污染治理的基础上,合理规划中水回用工程,或因地制宜,利用流域内季节性河道和闲置洼地,建设中水截、蓄、导、用设施,使再生水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市政和景观。

“用”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辖区内部水资源充分循环,减少废水排放量。

所谓“保”,是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综合采用河流入湖口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河道走廊湿地修复、湖滨及湖区湿地修复等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对流域的生态恢复过程进行强化。

“保”的目标是充分发挥环境的自净能力,削减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确保达到纳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

通过采用“治”、“用”、“保”并举的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策略,进入水环境功能区的尾水量减少,入河浓度明显低于排放浓度或基本达到该功能区水质要求,这样就不应该也不必要再划出一段混合区。

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口比较集中,区域实行中水回用和人工湿地工程难度大,确实需要在纳污水域划出混合区的,应该
建立该河段或湖库的水质模型,以水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输入条件,对混合区长度或面积进行数学模拟,科学给出混合区的几何尺度。

(5)保留区的划分
除1~8类水环境功能区以外,其它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的水域可划为保留区。

部分地县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水域可划为保留区。

(6)未单独区划的支流的划分
在功能区划中,未单独进行区划的一级支流、二级支流、重要的三级支流,除已概化为入河排污口的外,原则上与其入汇河流属同一功能区。

(7)对已证实确实不合理的原区划必须进行调整
对于功能区类别划分明显偏低的,拟根据实际需求将类别适当调高。

例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设置农业用水区甚至混合区,无法实现上下游功能区之间的顺滑衔接和保障饮用水安全,必须提高将上游功能区类别。

对于功能区类别划分明显偏高的,拟根据实际需求将类别适当调低。

例如,为了限制上游行政区来水水质,或者是基于其它某种原因,将本不用于饮用水功能的水域划分为饮用水保护区,则需根据应有的使用功能,降低功能区类别。

另外,还将对几何范围明显不合理的水环境功能区进行适当调整。

(二)调水环境功能区划表达方法
调水环境功能区划,主要由调水工程名称、工程划段名称、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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