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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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鲁价费发〔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

2、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预公告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2:

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可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3、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在省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在鲁政发[1999]24号文件执行。

附件3:

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物价等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附件4:

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青苗补偿标准:种植一年两季作物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50%计补;种植一年一季作物的,按该耕地年产值补偿;其他作物,按种植情况参照确定。

2、上表中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可参照相近类型(别)标准补偿;实际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对补偿标准高低造成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争议较大的由当地物价部门具体确定。

3、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4、此补偿标准为新征用的土地地面附着物标准。

5、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滨城区和滨州经济开发区,各县可参照市调方案执行,并报市物价局、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附件5:

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粮食类按征地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单季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等。

3、果树类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实行分别补偿。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见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果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规定的补偿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自源局备案。

6、本规定实施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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