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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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程序
云纪发[2001]7号
2001-1-1
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 双合同 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工程廉政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程序规定。
一、廉政合同的签定
经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公开招标投标程序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邀请招标程序,选择确定了中标单位。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带全有关手续和中标通知,双方单位法人、委托项目管理人(即项目法人或项目经理)到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签定《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可参照《工程廉政合同》范本,设立相应的廉洁自律承诺条款,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减少实质性条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廉政合同后按规定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廉政合同由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各保管一份。
《工程廉政合同》实行分级、分部门签定和监督。( )工程建设合同总金额 亿元以上(含 亿元)的《工程廉政合同》,由省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签定和监督;( )单位或系统内有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由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签定和监督;( )市(地、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工程项目类别、数量或工程概算总金额等制定辖区内所签定和监督的《工程廉政合同》范围规定;( )省、市(地、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签定和监督范围以外的《工程廉政合同》,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签定和监督。签定地点可在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点或办公地点签定。
二、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教育
廉政合同签定后,在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开工的同时,要公示上墙,以便对照检查和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重点教育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法人、项目法人、项目经理、财会人员、采购人员、工程建设重点环节的管理人员,使他们自觉履行和监督执行合同条款。公示和教育必须有记载备查。
三、廉政合同的责任落实
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执行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负责。
时效从廉政合同签字开始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时止。工程建设从报建到廉政合同签字期间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廉政合同条款处理。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廉政合同》的贯彻执行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不仅自己要带头执行,而且要督促、检查执行情况。要制定和分解执行廉政合同责任制的细则,分别制定单位法人(负责人)、项目法人(项目经理)、财会人员、采购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廉政责任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要监督、检查廉政合同责任的制定、分解和执行。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违反《工程廉政合同》行为的责任追究要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运用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对责任人进行监督和处理。
财会人员不坚持财会制度,不按财经纪律报销费用,造成资金、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四、廉政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按分级管理原则,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纪委、监察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查处的职能作用: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重视群众举报、控告,排查案件线索; 督促履行《工程廉政合同》的单位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自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且要将自查情况向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应在工程建设中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通报检查意见或群众举报及查实情况;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进行重点抽查; 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
五、廉政合同的验收
在工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同期,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必须对工程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作出并相互鉴定,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认可后分别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备查。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同意 、 暂缓 、 不同意 验收的表示。《工程廉政合同》的验收,主要考核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干部是否廉洁,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群众是否满意。未作出报告或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处罚规定:
对于不按规定签定、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或中标单位自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按干管权限对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作出中期、竣工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和相互鉴定报告,书面通知后仍不报告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向该单位和其上级主管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中标单位不按规定作出中期、竣工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和相互鉴定报告,书面通知后仍不报告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应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停业整顿,分别停止投标三个月、四个月;因违反工程廉政合同受到追究,甲方或乙方的有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停业整顿,停止投标六个月。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