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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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十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和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进行宏观控制。

第八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

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应当遵循优先发展新区、控制旧城改造规模、旧城改造与新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用地的安排应当有利于合理疏散旧城区人口,使城市人口主要流向新
区,并使其分布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相一致。

第九十条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除本章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类型零星建设用地。

第九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位置、界限、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等。

第九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经核实资料、核查规划、现场踏勘、征求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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