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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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际履行

篇一:论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论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摘要: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之一。实际履行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各国对此使用的条件和态度有所差异。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分析实际履行原则的性质、法律地位的演变、意义,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并借鉴不同国家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立法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制度。

关键字: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之一。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而不能任意给付金钱或其它办法代替的履行。实际履行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各国对此使用的条件和态度有所差异。如果把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优先适用形式,在适用中往往会陷入这样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不履行合同会造成对合同效力和契约价值的破坏;另一方面,尊重合同的效力并实际履行合同,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在某些场合会对违约方构成不公平。当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时,法律是否有必要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

现在要借鉴不同国家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制度,正确引导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之间合理选择最佳救济方式,以求达到既维护合同效力,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之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实现一般公平正义与个别公平正义的平衡。

一、实际履行原则的内涵及性质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原则之一。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当事人首先应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式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给付来代替;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时,首先应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即在支付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按约定的标的履行。确立实际履行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保证供给,防止一方任意违约,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

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第二,必须要由非

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第三,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第四,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

二、实际履行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的演变及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是贯彻、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实际履行原则主要是为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实现。其次,过去我国长期存在物资短缺的现象,实际履行原则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的范围大幅度缩小,而且计划构成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为辅,过去长期存在的商品供不应求现象已基本消除,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原则的地位正在消失,逐渐成为一项违约救济制度。

实际履行原则的意义包括以下几点:1、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 2、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3、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

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4、实际履行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实现。

三、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实际履行在我国违约责任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对于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要明确认识实际履行的这种地位与作用,就必须探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

1、分析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约定损害赔偿能够排除实际履行,认为约定赔偿是赔偿损失的特殊形式,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赔偿损失之外,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或者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方在承担损害赔偿以后,如果债权人还要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即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够并用。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除特别情况的外,首要违约救济是违约赔偿金,而不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作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是一种补充救

济方式,并且总以例外的方式存在。在英美法系,与违约赔偿金相比较,实际履行之所以处于这种地位,主要的原因是:赔偿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非违约一方取得赔偿金以后可以获取他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来替代。实际履行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在很多情况下,不管是客观方

面的原因或者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导致实际履行不能执行。

2、分析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违约方在违约时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新合同法就实际履行和违约金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法第114条第3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以看出来,新合同法只允许在迟延履行这种违约情形下实际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同时并存,并且还须有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在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下,违约金可以替代实际履行。违约金替代实际履行对使双方当事人有好处,债权人既获得了补偿,又可以及时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实现其合同目的。如果效率违约具有合理性,则违约金替代实际履行是合理的。所谓“效率违约”是指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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