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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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花都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进入创业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申请进入创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驻对象
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研发团体;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所有人;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者;独自或与其它机构合作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二)企业入驻条件
1、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注①高新技术范围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药工程、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它高新技术。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2、企业必须在花都区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项目来源明确(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开拓创新能力强,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开
发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人员总数的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有实施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具备项目所需注册资本。研发企业最低l 0万元,生产企业最低50万元。
5、开发的项目要求工艺先进,无环境污染或经处理后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留学人员入驻条件
1、留学人员指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包括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2、必须是项目的主要持有人。
3、具有开发的优势并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携带有高技术含量的科技成果,并有明确的研发计划。
第三章进入创业中心的申请程序
第三条申请企业应向创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入驻申请表、企业法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产权关系证明材料;
(二)企业二年发展规划;
(三)产品的技术水平有关资料;
(四)企业基本概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职称的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事馆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国税、地税证书(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五)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四条入驻审批程序:提交申请资料→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服务科初审—专家评审→生产力促进中心确认→报科技局审批→发入驻通知书→签订有关协议→企业入驻。
第四章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在创业服务中心创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区扶
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政策。
(一)享受国家、省、市、区扶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
惠政策。
(二)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2年免收场地租金。
(三)对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的项目和列入国家级攻关项目,通过鉴定后,分别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行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创业服务中心向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申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二)协助申报区、市级民营科技企业;
(三)协助申报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协助申报国家、省、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协助申报组织各级科技奖励项目;
(五)可得到与科技企业、服务机构、政府部门的交流机会;
(六)可得到针对企业需求的有效培训;
(七)可得到投融资的指导;
(八)提供专利申请等代理服务;
(九)帮助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五章进驻企业使用场地管理
第七条进驻企业办完入驻中心大楼各项手续后,限期半个月之内进入大楼开展工作,保证每天有人上班,否则收回房间,另行安排。进驻企业未经中心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场地结构和布局、或改变场地的使用性,对因工作需要二次装修的企业必需事先将装修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装修报告向中心报批,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复原、退房或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企业负责承担和赔偿。
第八条进驻企业租赁期满后,工作用房因装修增加的固定设施,其财产归中心所有,进驻企业不得拆卸挪走(增加的非照明电器设备可拆走,但不能收线)。
第九条进驻企业人员必须保持用房的完好、整洁,不得随意损坏室内的墙壁和设施;进驻企业不准在工作用房窗户或楼宇立面之外,随意安装防盗网、空调、广告、招牌等。需要安装者,请到中心办理报批手续,按照统一的规格、样式或指定位置安装。否则,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拆除或处罚。
第十条创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的工作用房,必须是用于从事
科技开发和经营,不得用作宿舍、仓储用房。
第十一条进驻企业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中心将按违约处理,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被转让、转租的房屋。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该违约企业承担,中心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进驻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一份《进驻企业人员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手续,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否则,进驻企业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进驻企业入驻中心大楼后,所有物品和设备包括:电脑、空调、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如沙发、桌椅板凳、文件柜等)、实验设备、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等,如果需要搬出中心大楼,必须到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科办理有关手续。保安人员凭放行条放行。
第六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进驻企业不得在其所使用工作用房外及大楼外的场地堆放物品、材料、余坭、杂物及垃圾等物,经通知两次仍不处理者,由中心派人清理,费用由违规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进驻企业须按规定的时间足额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逾期两个月不按时交纳者,创业服务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规定追究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进驻企业使用的工作用房以外通道不准堆放物品,不准乱扔烟头,每天下班前要有专人检查安全,认真做好“班后三件事”:清理杂物,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七条进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中心制定的用电规定,因违反用电规定而引起的各种事故,由肇事企业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