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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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试行意见》(X农委〔X〕6号)和中共X 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一、指导思想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以党的X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赋权强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核心,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必须尊重客观历史,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广泛征求意见,发扬民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进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类型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因村(居)制宜,分类指导,可一村(居)一策,采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坚持规范操作、稳步推进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各个环节,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规范操作。镇将在贫困村和个别非贫困村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成熟的做法在面上推开,及时调处各类矛盾,扎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改革主体和范围
(一)改革主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主体,是由原农业生产队、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二)改革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
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四、工作目标
X年8月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X年8月底前制定出整体推进工作方案,抓好动员培训,力争在X年9月底完成2个贫困村和1个非贫困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任务,在X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任务。
五、工作内容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村(居)要建立由党支部、村委会、村财务监督委员会、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并详细制订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措施。改革方案的制定,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报辖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镇、村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类登记造册。清理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
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但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不纳入清理核实范围。清核资产不作评估,按实际盘点数量,以账面原价确定价格。清产核资结果,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三)核对成员,界定身份。遵循《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X农〔X〕21号)规定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程序,以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确定股改基准日(一般以股份制改革方案通过日或在通过后15日以内),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保做到不漏一人。建立成员名册进行公布,不能以村规民约等形势非法剥夺或损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村集体资产股份改革基准日止,户籍在册的本村社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5、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迁入小城镇的人员及其子女;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给予股权的其他人员。建立成员名册进行公布,不能以村规民约等形势非法剥夺或损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股权量化,确权到人,颁证到户。本次产权制度改革,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原则上不列入量化范畴。如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营性资产,则只登记不量化,如有经营性资产,则全部折股量化到人、颁证到户,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转让、可抵押、可继承”的静态管理。各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X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配置方式。在股权设置上,一般只设立个人股,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可增设集体股。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民主决议决定,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五)健全制度,创新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主体,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分类经营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选聘职业经理人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也可选择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在尊重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引导成员利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X年8月25日前)
1、搭建班子。镇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业务指导和对集体资产的审计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