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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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息安全规范

编号:SM-ZD-46667 员工信息安全规范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员工信息安全规范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必须遵循的个人计算机和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员工保护公司涉密信息的责任,并列出了大量可能遇到的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子公司的员工,以及其他经授权使用公司内部资源的人员。 2、计算机安全要求 1)计算机信息登记与使用维护: 每台由公司购买的计算机的领用、使用人变更、配置变更、报废等环节必须经过IT部的登记,严禁私自变更使用人和增减配置; 每位员工有责任保护公司的计算机资源和设备,以及包含的信息。 每位员工必须把自己的计算机名字设置成固定的格式,一律采用AD域名_所属地区编号组成;

例如某台计算机名为SSSS_100201,SSSS为地区AD 域名,100为地区编号,201代表该地区第201个账户。 2)必须在所有个人计算机上激活下列安全控制: 所有计算机(包括便携电脑与台式机)必须设有系统密码;系统密码应当符合一定程度的复杂性要求,并不定期更换密码;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的包含有公司涉密信息的文件,需要加密存放。 3)当员工离开办公室或工作区域时: 必须立即锁定计算机或者激活带密码保护的屏幕保护程序; 如果办公室或者工作区域能上锁,最后一个离开的员工请锁上办公室或工作区域; 妥善保管所有包含公司涉密内容的文件,如锁进文件柜。 4)防范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代码: 每位员工由公司配备的计算机上都必须安装和运行公司授权使用的防病毒软件; 员工必须开启防病毒软件实时扫描保护功能,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全硬盘扫描,在网络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天进行一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doc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一般来说,信息系统需要靠多种安全措施进行综合防范以降低其面临的安全风险。本标准针对信息系统中的单项安全措施和多个安全措施的综合防范,对应地提出单元测评和整体测评的技术要求,用以指导测评人员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角度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单元测评对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各个层面的安全控制点提出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测评要求。整体测评根据安全控制点间、层面间和区域 间相互关联关系以及信息系统整体结构对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影响提出测评要求。本标准给出了等级测评结论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未规定给出测评结论的具体方法和量化指标。 如果没有特殊指定,本标准中的信息系统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本标准文本中,黑体字的测评要求表示该要求出现在当前等级而在低于当前等级信息系统的测评要求中没有出现过。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要求,包括对第一级信息系统、第二级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系统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单元测评要求和信息系统整体测 评要求。本标准略去对第五级信息系统进行单元测评的具体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安全测评服务机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的安全测试评估。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可以参考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271.8和GB/T 22239-2008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现行国家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现行国家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序号 标准号 Standard No. 中文标准名称 Standard Title in Chinese 英文标准名称 Standard Title in English 备注 Remark 1GB/T 33133.1-2016信息安全技术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第1部分:算法描述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ZUC stream cipher algorithm— Part 1: Algorithm description 2GB/T 33134-2016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域名服务系统安全要求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Security requirement of public DNS service system 3GB/T 33131-2016信息安全技术基于IPSec的IP存储网络安全技术要求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Specification for IP storage network security based on IPSec 4GB/T 25067-2016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要求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s 5GB/T 33132-201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处理实施指南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Guide of implementation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risk treatment 6GB/T 32905-2016信息安全技术 SM3密码杂凑算法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iques—SM3 crytographic hash algorithm 国标委计划[2006]81号 7GB/T 22186-2016信息安全技术具有中央处理器的IC卡芯片安全技术要求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iques—Securi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IC card chip with CPU 8GB/T 32907-2016信息安全技术 SM4分组密码算法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SM4 block cipher algorthm 国标委计划[2006]81号 9GB/T 32918.1-2016信息安全技术 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第1部分:总则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Public key cryptographic algorithm SM2 based on elliptic curves—Part 1: General 国标委计划 [2006]81号

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六点“个人信息的保存”,对个人信息控制者对个人信息的保存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6.1 个人信息保存时间最小化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b) 超出上述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2 去标识化处理 收集个人信息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宜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将去标识化后的数据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并确保在后续的个人信息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6.3 个人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b) 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采用技术措施处理后再进行存储,例如仅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摘要。 6.4 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其产品或服务时,应: a) 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b) 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c) 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九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对个人信息控制者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方式方法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9.1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b) 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策略和规程; c)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根据应急响应预案进行以下处置: 1) 记录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事件的人员、时间、地点,涉及的个人信息及人数,发生事件的系统名称,对其他互联系统的影响,是否已联系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 2) 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消除隐患; 3) 按《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个人信息主体的类型、数量、内容、性质等总体情况,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4) 按照本标准9.2的要求实施安全事件的告知。 d)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9.2 安全事件告知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b)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 1 第三级基本要求 1.1技术要求 1.1.1 物理安全 1.1.1.1 物理位置的选择(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1.1.1.2 物理访问控制(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 装等过渡区域; 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1.1.1.3 防盗窃和防破坏(G3)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 b) 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c) 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蔽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 d) 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e) 应利用光、电等技术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 f) 应对机房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1.1.1.4 防雷击(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b) 应设置防雷保安器,防止感应雷; c) 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7.1.1.5 防火(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火情、自动报警,并自动灭火;

b) 机房及相关的工作房间和辅助房应采用具有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 c) 机房应采取区域隔离防火措施,将重要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离开。 1.1.1.6 防水和防潮(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b)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 c)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d) 应安装对水敏感的检测仪表或元件,对机房进行防水检测和报警。 1.1.1.7 防静电(G3) 本项要求包括: a) 主要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 b) 机房应采用防静电地板。 1.1.1.8 温湿度控制(G3) 机房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第十期-《我国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与认证认可制度介绍》

第十期《我国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与认证认可制度介绍》 一. 什么是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建设、资源保护、管理、服务等信息安全各方面的建设,使信息安全在各个方面都有据可依,信息安全标准的制定显得十分重要,国际国内都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信息安全标准体系是由信息安全领域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是编制信息安全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促进信息安全领域内的标准组成趋向科学合理化的手段。 信息安全技术领域有国际标准体系、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体系等,而且通常高层次的标准体系对下有约束力。事实上,在这些特定领域标准的执行还要看各个国家的管理法规和制度。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主要由信息系统安全的一般要求、开发安全技术和机制、开发安全指南和安全管理支撑性文件和标准等几部分组成。 二. 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化组织有哪些?国际上与信息安全标准化有关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四个。1.ISO/IEC JTC1 (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所属SC27 (安全技术分委员会)的前身是SC20 (数据加密技术分委员会),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安全的一般方法和技术的标准化工作。ISO/TC68 负责银行业务应用范围内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制定,主要制定行业应用标准,与SC27 有着密切的联系。ISO/IEC JTC1 负责制定的标准主要是开放系统互连、密钥管理、数字签名、安全评估等方面。 2. lEC 在信息安全标准化方面除了与ISO 联合成立了JTC1 下的分委员会外,还在电信、信息技术和电磁兼容等方面成立了技术委员会,如TC56 可靠性、TC74 IT 设备安全和功效、TC77 电磁兼容、TC108 音频/ 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电子设备的安全等,并且制定相关国际标准。 3.ITU SG17 组负责研究网络安全标准,包括通信安全项目、安全架构和框架、计算安全、安全管理、用于安全的生物测定、安全通信服务等。 4.IETF(Internet 工程任务组)制定标准的具体工作由各个工作组承担。IETF 分成八个工作组,分别负责Internet 路由、传输、应用等八个领域,其著名的IKE 和IPSec 都在RFC 系列之中,还有电子邮件、网络认证和密码及其他安全协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1988.01.01 0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2011 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正或修改 1997.10.01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9.05.0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01.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01.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01.0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1993.02.2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1989.04.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已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 公布,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1987.01.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 月15日起施行。 1994.04.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1.06.0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安全评估标准简介

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综述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评估标准组崔书昆 信息安全产品,广义地是指具备安全功能(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鉴别性与不可否认性)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狭义地是指具备上述功能的专用信息通信技术产品。这些产品可能是硬件、固件和软件,也可能是软、固、硬件的结合。 一、国外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的发展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前苏联及其盟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着手开发用于政府和军队的信息安全产品。到20世纪末,美国信息安全产品产值已达500亿美元。 随着产品研发,有关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的制定也相应地开展起来。 (一)国外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的演变 国际上信息安全产品检测评估标准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1.本土化阶段 1983年,美国国防部率先推出了《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估准则》(TCSEC),该标准事实上成了美国国家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对世界各国也产生了广泛影响。在1990年前后,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也先后制定了立足于本国情况的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如加拿大的《可信计算机产品评估准则》(CTCPEC)等。在欧洲影响下,美国1991年制定了一个《联邦(最低安全要求)评估准则》(FC),但由于其不完备性,未能推开。 2.多国化阶段 由于信息安全评估技术的复杂性和信息安全产品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单靠一个国家自行制定并实行自己的评估标准已不能满足国际交流的要求,于是多国共同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被提了出来。 1991年欧洲英、法、德、荷四国国防部门信息安全机构率先联合制定了《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ITSEC),并在事实上成为欧盟各国使用的共同评估标准。这为多国共同制定信息安全标准开了先河。为了紧紧把握信息安全产品技术与市场的主导权,美国在欧洲四国出台ITSEC之后,立即倡议欧美六国七方(即英、

解析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

解析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 2020-08-03 《网络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2018年5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旧版规范”)生效以来,不少企业已经搭建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框架。数据合规体系是动态的有机体,需要静态的制度框架,更需要合规人员的动态推动,将制度融入商业决策与交易中。即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新版规范”或“《安全规范》”)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规定,较旧版规范而言更为具体且务实。 一、为什么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是指全面实施统筹组织公司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个人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的公司人员。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对企业落地数据合规制度至关重要。具体而言,科学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既可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御能力,亦可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一)提高企业风险防御能力 个人信息保护不力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政府调查与处罚轻则迫使企业整改、重则颠覆既有商业模式、甚至导致企业与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所面对的信任危机可能比处罚带来的社会影响更为深远;广大民众不断觉醒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更是促使企业时刻不得松懈。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既可以帮助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未雨绸缪又可能在危机事件中力挽狂澜,提高企业防御风险的综合能力。 2017年3月,有消费者认为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而将某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同时认为法律对经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施以强制规定。但是,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2019年12月,同一家航空公司因类似事由被起诉,但法院认为被告在自身掌握信息阶段不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事实。原因在于,航空公司不仅对可查看订单信息的管理系统进行数据脱敏设置,还建立起严密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就数据存储安全进行专门认证、与专业第三方进行合作。[2] 根据公开信息,前述航空公司于2018年任命首席数据官,全面负责企业的数据保护与合规运营工作。该航空公司也由此成为国内首家设立数据保护官的企业。[3]虽然任命首席数据官与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没有直接关系,但从判决书中航空公司的举证来看,其在一两年间确实就个人信息保护采取了系列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而任命首席数据官不仅是一种合规宣示,对于推动保护措施的落地显然也至关重要。 (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中国企业传统上将法律合规定位为后台支持部门,该等定位在业务拓展特别是开发海外市场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有能力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与监管机构、合作伙伴、甚至竞争对手打交道的过程中,给人以专业、可信的印象,对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大有脾益。 如何在各国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下实现合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统筹规划。对敏感个人数据加紧审查的国际趋势,尤其是中美经贸摩擦下的监管升级,[4]更是要求企业出海前审慎开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级对比表

目录 1概述 (2) 1.1 背景介绍 (2) 1.2 主要作用及特点 (2) 1.3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3) 1.4 框架结构 (3) 2描述模型 (4) 2.1 总体描述 (4) 2.2 保护对象 (5) 2.3 安全保护能力 (5) 2.4 安全要求 (7) 3逐级增强的特点 (8) 3.1 增强原则 (8) 3.2 总体描述 (9) 3.3 控制点增加 (10) 3.4 要求项增加 (10) 3.5 控制强度增强 (11) 4各级安全要求 (12) 4.1 技术要求 (12) 4.1.1 物理安全 (12) 4.1.2 网络安全 (18) 4.1.3 主机安全 (23) 4.1.4 应用安全 (28) 4.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 (34) 4.2 管理要求 (37) 4.2.1 安全管理制度 (37) 4.2.2 安全管理机构 (39) 4.2.3 人员安全管理 (42) 4.2.4 系统建设管理 (46) 4.2.5 系统运维管理 (51)

本教材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文件,围绕信息安全等级工作,介绍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标准之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描述《基本要求》的技术要求分级思路、逐级增强特点以及具体各级安全要求。通过培训,使得用户能够了解《基本要求》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的作用、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以便正确选择合适的安全要求进行信息系统保护。 1概述 1.1背景介绍 2004年,66号文件中指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必须分步骤、分阶段、有计划的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分三个阶段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中重要工作之一是“加快制定、完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据此要求,《基本要求》列入了首批需完成的6个标准之一。 1.2主要作用及特点 1.主要作用 《基本要求》对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安全控制选择、调整、实施等提出规范性要求,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其主要作用分为三种: a)为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在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基本要求》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如何对特定等级的信息系统进行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b)为测评机构提供评估依据 《基本要求》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专门的等级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检测评估提供依据。 c)为职能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基本要求》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用于判断一个特定等级的信息系统是否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基本的保护。 2.主要特点 《基本要求》是针对每个等级的信息系统提出相应安全保护要求,“基本”意味着这些要求是针对该等级的信息系统达到基本保护能力而提出的,也就是说,这些要求的实现能够保证系统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保护能力,但反过来说,系统达到相应等级的保护能力并不仅仅完全依靠这些安全保护要求。同时,《基本要求》强调的是“要求”,而不是具体实施方案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工作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

解读国标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解读国标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2018-01-28浏览:578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于2017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 本文重点提炼个人信息的保存、个人信息安处理以及组织的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解读国家标准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一、《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六点“个人信息的保存”,对个人信息控制者对个人信息的保存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6.1 个人信息保存时间最小化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b) 超出上述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2 去标识化处理 收集个人信息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宜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将去标识化后的数据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并确保在后续的个人信息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6.3 个人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b) 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采用技术措施处理后再进行存储,例如仅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摘要。 6.4 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其产品或服务时,应: a) 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b) 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c) 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九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对个人信息控制者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方式方法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9.1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b) 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策略和规程; c)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根据应急响应预案进行以下处置: 1) 记录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事件的人员、时间、地点,涉及的个人信息及人数,发生事件的系统名称,对其他互联系统的影响,是否已联系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 2) 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消除隐患; 3) 按《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个人信息主体的类型、数量、内容、性质等总体情况,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已采取或

员工信息安全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信息安全规范(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205-69 员工信息安全规范(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必须遵循的个人计算机和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员工保护公司涉密信息的责任,并列出了大量可能遇到的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子公司的员工,以及其他经授权使用公司内部资源的人员。 2、计算机安全要求 1)计算机信息登记与使用维护: 每台由公司购买的计算机的领用、使用人变更、配置变更、报废等环节必须经过IT部的登记,严禁私自变更使用人和增减配置; 每位员工有责任保护公司的计算机资源和设备,以及包含的信息。 每位员工必须把自己的计算机名字设置成固定的

格式,一律采用AD域名_所属地区编号组成; 例如某台计算机名为SSSS_100201,SSSS为地区AD域名,100为地区编号,201代表该地区第201个账户。 2)必须在所有个人计算机上激活下列安全控制:所有计算机(包括便携电脑与台式机)必须设有系统密码;系统密码应当符合一定程度的复杂性要求,并不定期更换密码;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的包含有公司涉密信息的文件,需要加密存放。 3)当员工离开办公室或工作区域时: 必须立即锁定计算机或者激活带密码保护的屏幕保护程序; 如果办公室或者工作区域能上锁,最后一个离开的员工请锁上办公室或工作区域; 妥善保管所有包含公司涉密内容的文件,如锁进文件柜。 4)防范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代码: 每位员工由公司配备的计算机上都必须安装和运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规范等级测评行为,提高测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测评工作,是指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审核推荐,从事等级测评等信息安全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等级测评机构推荐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的方针,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四条等级测评机构应以提供等级测评服务为主,可根据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保障需求,提供信息安全咨询、应急保障、安全运维、安全监理等服务。 第五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等保办”)负责受理隶属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荐 1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等保办”)负责受理本省(区、直辖市)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荐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成为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三)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测评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 (五)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满足测评工作需求; (七)具有完备的安全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八)自觉接受等保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九)不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销售或信息系统安全 2集成等业务; (十)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时,申请单位应向等保办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申请表》; (二)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情况; (三)检测评估工作所需软硬件及其他服务保障设施配备情况; (四)有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申请单位及其测评人员基本情况; (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等保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结果告知书。

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

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 姓名杨直霖 信息安全标准是解决有关信息安全的产品和系统在设计、研发、生产、建设、使用、检测认证中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控性,先进性和符合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依据。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国外信息安全标准发展现状:CC标准(Common Criteria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标准,用来评估信息系统和信息产品的安全性。CC标准源于世界多个国家的信息安全准则规范,包括欧洲ITSEC、美国TCSEC(桔皮书)、加拿大CTCPEC 以及美国的联邦准则(Federal Criteria)等,由6个国家(美国国家安全局和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共同提出制定。 国际上,很多国家根据CC标准实施信息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与认证。1999年被转化为国际标准ISO/IEC15408-1999《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Evaluation criteria for IT security》,目前,最新版本ISO/IEC15408-2008采用了。 用于CC评估的配套文档CEM标准(Common Methodology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提供了通用的评估方法,并且跟随CC标准版本的发展而更新。CEM标准主要描述了保护轮廓(PP-Protection Profile)、安全目标(ST-Security Target)和不同安全保证级产品的评估要求和评估方法。CEM标准于2005年成为国际标准ISO/IEC18045《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Methodology for ITsecurity evaluation》。 国内信息安全标准:为了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信安标委会”编号为TC260)。在信安标委会的协调与管理下,我国已经制修订了几十个信息安全标准,为信息安全产品检测认证提供了技术基础。 2001年,我国将ISO/IEC15408-1999转化为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8336-2001 (CC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目前,国内最新版本GB/T18336-2008采用了 IS0/IEC15408-2005.即CC 。 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借鉴了GB/T 18336结构框架和技术要求,包括安全功能要求、安全保证要求和安全保证级的定义方法,以及标准的框架结构等。例如,GB/T20276-2006《信息安全技术智能卡嵌入式软件安全技术要求(EAL4增强级)》借用了PP的结构和内容要求,包括安全环境、安全目的和安全要求(安全功能要求和安全保证要求)等内容,以及CC标准预先定义的安全保证级别(EAL4)。同时,结合国内信息安全产品产业的实际情况,我国信息安全标准还规定了产品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以及产品的测试方法。有些标准描述产品分级要求时,还考虑了产品功能要求与性能要求方面的影响因素。 国外信息安全现状 信息化发展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非常重视国家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美、俄、日等国家都已经或正在制订自己的信息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确保信息安全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美国信息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美国国土安全局,分担信息安全管理和执行的机构有美国国家安全局、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国防部等,主要是根据相应的方针和政策结合自己部门的情况实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2000年初,美国出台了电脑空间安全计划,旨在加强关键基础设施、计算机系统网络免受威胁的防御能力。2000年7月,日本信息技术战略本部及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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