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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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权案例分析或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三词的辨析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度,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回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答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区别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是法定权利;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一种意定的担保物权(协议担保物权)。

(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

(4)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传船舶抵押权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占有的船舶即可。

(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6)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5)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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