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问题及措施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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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问题及措施完善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内容包括:(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是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有抗诉权。(4)执行监督:对死刑、减刑、假释等的执行进行监督。笔者在这里只谈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充分行使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1.1及时、准确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要更好地行使刑事侦查监督权,首先必须在明确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的基础上,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正确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那么,如何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笔者认为,主要是在审查批捕与起诉环节,通过细心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被害人等方面,尤其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变化情况,掌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对有关人员的控告要悉心听取,并加以分析,从中发现可监督的内容。再有,通过审查侦查机关对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得当进行监督,对采取强制措施
明显不当的,要予以纠正。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否认,称自己的曾经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就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其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综合全案考虑,从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的角度,作出正确判断。这样,既可以防止错案的发生,又为出庭公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事实证明,司法机关不严格公正执法是引发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的根源,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只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违法行为,才能保证刑事活动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使国家刑事法律得以统一正确实施,保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准确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1.2强化法检机关的相互配合制约,正确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
首先,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这一角度讲,人民检察院同人民法院的关系是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具体执法活动看,检察机关具有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的事后监督权,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具有实体性的最终决定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检察机关要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树立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的意识,特别是将公诉活动自觉置于审判机关的制
约之中,确保公诉活动的依法正确实施。
其次,要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判权主要是对各类案件的实体部分作出判决、裁定,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多数是对司法活动的程序进行监督。因此,应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的意识。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但要对审判机关适用实体法的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
再次,要正确处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在我国的司法结构中,实行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院”平行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摆正自己的位置,从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权威的角度去思考、处理、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一切以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唯一标准,共同维护法律权威。
实践中,提到审判监督,大多数人马上会想到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即量刑轻重的比较。如同样情节的盗窃案件,涉案数额相同,但是量刑却不同,可又不符合抗诉的条件。遇到这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工作大局考虑,以法律为基准,坚持原则,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法院既意识到工作中存在着问题,又能够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促进公正执法。
2.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需进一步完善监督措施
2.1敢于监督,不枉不纵
检察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事关法律的尊严,事关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关键。如何搞好法律监督,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冤枉无辜,都是检察官的失职。要想不失职,就必须加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即要搞好侦查监督,又要搞好立案监督。要坚持事实,尊重法律,尊重客观实际。力求监督到位,不使案件流失。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建全和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和制度的建立,监督工作困难较大,要加大监督的力度,随时调整改变应对策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
2.2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行“主动、迅速、准确、彻底”的监督
主动就是要主动扩大范围寻找案件线索,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要改变以往的单一依靠被害人申诉或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线索的传统做法。主动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干警深入到基层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把刑事立案监督的难懂法理明了化,使公安机关不立案,请找检察院的理念深入人心,发动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同时要做到五个深入:即深入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治安、森保和各基层派出所阅卷找线索;深入到本院的自侦部门挖线索;深入到林业局的各基层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到林业局的信访部门和本院的控申举报部门;深入到纪检监察部门;从这些部门了解线索,查找线索,只要有线索,都应主动去开展监督工作。迅速就是发现线索后,快速出击,及时调查
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进行横量,只要达到标准,就要及时发出监督工作的法律文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使监督工作迅速到位。
准确就是在给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决定书”之前,就要准确地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否符合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对事实较清楚,证据较充分的案件的审查工作,要实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对有争议的案件就一律采用科室讨论,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的方式,以确保案件的准确率达到100%。
二是积极推行检务公开,主动寻求外部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廉政,把检察执法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视线之中。如采取举办展览、设立宣传栏和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职权管辖、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和工作制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促进检察机关文明办案、依法办案;落实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申诉“百分之百的接待,百分之百的受理,百分之百的答复”的工作要求,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三是进一步强化主动寻求监督的意识,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做为广泛联系群众、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措施。要在干警头脑中不断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充分认识主动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致性,认真对待各方面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难以防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