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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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几点思考

2007年,中央相继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机构编制法规文件,体现了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借此契机,笔者就如何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一、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机构编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也不断得到提升,机构设置、编制配备日渐趋于合理、科学,人们的编制意识越来越强。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现象,所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势在必行。

一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决策、执行、反馈评估、再决策、再执行的反复循环的过程。决策过程主要是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批的过程,执行过程主要是由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实施过程,反馈评估是对决策执行结果的总结和评价。无论是决策过程、执行过程,还是反馈评估过程,都离不开监督检查,它们是有机的结合体。试想没有监督检查的决策、执行、反馈评估,机构编制管理会偏离正常的运行轨道,那么整个机构编制管理过程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造成机构臃肿、编制膨胀、人员无序地增长,以致会破坏整个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编制就是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的法定地位,《条例》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省州关于机构编制方面的各种要求也都是我们行政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机构编制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依法行政行为,客观上必然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为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供了执法依据,是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效力的“尚方宝剑”,所以机构编制的监督与检查必须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必然举措。目前,机构编制管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特别在县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有限的工作只能停留在决策过程中的报批工作。真正在审批、执行过程中,无法发挥监管作用,机构编制管理失去权威性、严肃性,在某些方面更多表现出软弱的一面,更谈不上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如何上新台阶。这方面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显得尤其突出。众所周知,现在的事业单位管理,重点就是机构编制的审批,登记管理就是一年一度的年审,至于其职责任务、运行情况缺乏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仍依附于机关,政事不分,发挥不了事业单位应该发挥的作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约束力不大,登记工作看不出实效。为了树立机构编制权威,必须把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作为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一项措施来抓。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机构编制管理的好与坏,关系到能否顺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对推进我国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但是,管理离不开监督与检查,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加强机构编制管

理,有利于增强各单位的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使机构编制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严肃工作,需要深入实际、真抓实干,光靠出台几个政策、下发几个文件、搞几次检查是远远不够的,要“沉下去”抓出实效,树立监督检查的权威,为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扫清一切阻碍,才能真正体现出监督检查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掌握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对象、内容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所以执法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但也明确监察机关与机构编制部门在工作中互相支持、协作配合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是重要的检查活动中两个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合力;二是机构编制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并属于监察对象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三是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监督检查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三是事业单位;四是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其他机关、团体。具体到县一级,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县委工作机构,人大,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构,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决策审批情况及审批程序、统计情况等等。同时《暂行规定》列举出机构编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三个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从中更能准确理解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讲究科学的方式、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例行检查是为了使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如事业单位年审、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审核、借调人员的审批、编制手册的审核等都属于例行检查。例行检查一般按照拟订方案、发出通知、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总结、整章建制等程序进行。专项检查是选择性地对某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进行的,针对性强。检查时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实地调查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也可以责成下级职能部门完成,上级编制部门做到及时督办,必要时可以进行回访。如去年开展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确保“五年内只增不减”情况检查、今年内实行的“编制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检查等均属于专项检查。

(三)抓好监督检查的关键环节

监督检查要抓住审批、执行、反馈评估三个关键环节。审批环节,也就是决策形成的过程。凡是涉及到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的配备等等事宜的审批,编制部门必须发挥好监督检查作用,是否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是否符合上级的文件规定?在审批环节中,编制部门一定要注意事前性,在领导决策之前,发现苗头,及时当好参谋,可以预防问题出现。

执行环节关系到政令是否畅通,中央、省、州机构编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两方面:一是当地政府对上级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机构改革是否到位、编制核定的标准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二是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如组织部门是否按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是否按编制规定核算人员工资、按编制录用人员,财政部门是否按编制核拨经费,各部门是否按“三定”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是否按机构编制要求开展活动等等。

反馈评估是对机构编制运行的绩效进行总结、反馈。关系到下一轮的决策,所以必须要求实事求是。在这方面,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工作是机构编制统计和分析,《暂行条例》中把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列为监督检查的一项大内容,体现反馈评估工作的重要,所以机构编制部门在这个环节中要发挥好监督检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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