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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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9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50周年庆典活 动时,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12人受伤。
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 了校庆活动。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 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 学生和群众被烧伤。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 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案例]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高校生物系有一节生物实验课。老师 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 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 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 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 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 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 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 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补充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 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 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人身伤害案件
案例一 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意外死亡 2004年11月28日21:30时左右,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 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 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 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 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 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
【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 操作。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 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 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 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 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 行经济上的赔偿。
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 液等高度危险物品。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 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 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 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 导致死亡。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 全预案。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 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发 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系男生刘某被人刺伤后倒在校园大门处,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学 院当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安局文 保分局报案,并向重庆市教委值班室报告。22:00时左右,医 院诊断为死亡,23;00时法医鉴定为他杀。29日凌晨1:30时将 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系该校学生,已于2004年9月28日被勒令退 学)在校园围墙外抓获。事情起因是因以前在校口角恩怨。
大学生安全教育
人身安全
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
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是指大学生身体健康不受伤 害,没有危险和威胁。
1、种类介绍 (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
(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 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 身伤害事故。
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评析】
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 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 现象。
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 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 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 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 一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 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学生尤其是高 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能因为各种因 素受到伤害,比如:交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 学生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 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 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
【案例评析】
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 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学校 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 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因违 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 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 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某专修学院学生校内斗殴致死伤案
2005年12月7日9:40时左右,某专修学院男生宋某因欠熊某26元钱, 发生矛盾,熊邀约同学冯、喻、王、舒等5名男生,到学生寝室找宋还 钱。因话不投机,熊等人上前殴打宋,宋用隐藏在被子里的折叠水果刀 将冯胸部、喻左大腿静脉血管刺伤,两名伤员随机被送往医院抢救。冯 经抢救无效死亡,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该学院立即报告公 安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校进行侦察立案,宋当晚被公安机关刑拘。
。
案例三 重庆某大学学生在校内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案
2001年10月11日20;00时至12日凌晨1:00时左右,重庆某大学校 园内,因两位同学之间的矛盾,引发了近百名学生介入的群体性 治安事件。11日中午,一位学生在就餐时与一位同学为座位问题 发生纠纷,导致抓扯。其他学生得知后,为另一同学抱不平。11 日21:00时左右,近百名学生到学生公寓砸坏一间寝室门,打 伤三名学生,聚集在楼下围观的学生有数百人。学校接到报告后 迅速调集多名保卫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过4个小时的调解、 耐心疏导,事态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 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案例四 社会青年持械闯入某学院与学生发生群体斗殴案
2003年9月27日23:00时左右,社会青年张某因与某学院高职 学生发生口角,纠集10多人持凶器(菜刀、马刀、西瓜刀等)闯 入学院寻衅滋事,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9名学生受伤(其中重 伤4人),激起近300名学生的强烈愤恨,导致群体斗殴。闯入 学校的社会青年也有4人受伤。经学校领导、教师和保卫科干部 的劝阻以及110、派出所干警的制止,事态得以平息,受伤人员 及时被送往医院。学校教育学生保持克制心理,避免类似事件再 次发生。
案例五 大学生杨某校外被抢劫并刺伤案
2005年11月3日21:15时许,重庆某高校学生杨某(男)外出返 校时,在离校区大门外的主公路口处,被4名社会青年围住,要 求杨交出手机和现金,杨不从,被对方一人用匕首刺了一刀,刺 中左肋骨下面的腹部,4名歹徒抢走杨一部手机后迅速逃走。杨 在被抢劫、刺伤的过程中没有呼救,据了解,当时在现场前后 100M处都有人,该路段没有路灯,视线很不好。杨被抢劫、刺 伤后,独自一人跑到校区医务室,值班医生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学 生保卫处报警。学校立即将该生送往医院,经抢救,无生命危险。
【案例评析】
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性情一般较暴躁,思考问题也较简单,往 往容易用武力去解决问题,从而发生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从 案例一到案例四可以看出,就是因为一点口角或一点小事,就引 来了严重的暴力事件。他们没有想到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后果, 只是一味地运用暴力,消除心中的怨恨或委屈,其实,很多事件 都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或根本就是一个误会,退一步, 彼此谅解一下,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案例]
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1994年4月 6日,在上体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 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 墙。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人见状 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 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 下午肖母单位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 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 鉴定,属2级伤残。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 1月 3日晚入住的, 5日晚上8时多两人回 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 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 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 120”和“ 110”。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 建筑里,房间面积约 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 挂着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 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 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 所高校 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
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 氢气球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 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案例]
2008年1月 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 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 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1、吸取的教训
从案例一到案例四也暴露出,一些在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矛盾时, 不是向老师或家长求助,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是私下自 行寻人帮忙打架出气或忍气吞声。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事情闹大后 无法收拾时,学校和家长才知道。这种现象反映了在校学生纪律 观点、法制观点普遍比较淡薄,学校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严 重滞后的问题。案例五可以看出学生缺乏必备安全防备知识,在 遭遇不法侵害时,临危处置不当。
2、刑事责源自文库年龄问题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 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 责任。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已满16周岁,故在校 大学生已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应对自己的行为 负完全刑事责任。
3、有关故意伤害的法律知识补充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 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迫害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断手指、刺破 肝脏等;(2)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坏 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一位同学也迅 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 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 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纱巾很快熔化了, 粘在了她的脖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 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 了校庆活动。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 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 学生和群众被烧伤。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 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案例]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高校生物系有一节生物实验课。老师 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 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 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 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 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 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 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 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补充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 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 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人身伤害案件
案例一 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意外死亡 2004年11月28日21:30时左右,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 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 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 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 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 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
【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 操作。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 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 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 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 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 行经济上的赔偿。
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 液等高度危险物品。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 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 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 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 导致死亡。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 全预案。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 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发 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系男生刘某被人刺伤后倒在校园大门处,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学 院当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安局文 保分局报案,并向重庆市教委值班室报告。22:00时左右,医 院诊断为死亡,23;00时法医鉴定为他杀。29日凌晨1:30时将 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系该校学生,已于2004年9月28日被勒令退 学)在校园围墙外抓获。事情起因是因以前在校口角恩怨。
大学生安全教育
人身安全
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
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是指大学生身体健康不受伤 害,没有危险和威胁。
1、种类介绍 (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
(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 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 身伤害事故。
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评析】
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 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 现象。
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 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 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 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 一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 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学生尤其是高 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能因为各种因 素受到伤害,比如:交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 学生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 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 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
【案例评析】
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 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学校 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 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因违 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 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 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某专修学院学生校内斗殴致死伤案
2005年12月7日9:40时左右,某专修学院男生宋某因欠熊某26元钱, 发生矛盾,熊邀约同学冯、喻、王、舒等5名男生,到学生寝室找宋还 钱。因话不投机,熊等人上前殴打宋,宋用隐藏在被子里的折叠水果刀 将冯胸部、喻左大腿静脉血管刺伤,两名伤员随机被送往医院抢救。冯 经抢救无效死亡,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该学院立即报告公 安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校进行侦察立案,宋当晚被公安机关刑拘。
。
案例三 重庆某大学学生在校内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案
2001年10月11日20;00时至12日凌晨1:00时左右,重庆某大学校 园内,因两位同学之间的矛盾,引发了近百名学生介入的群体性 治安事件。11日中午,一位学生在就餐时与一位同学为座位问题 发生纠纷,导致抓扯。其他学生得知后,为另一同学抱不平。11 日21:00时左右,近百名学生到学生公寓砸坏一间寝室门,打 伤三名学生,聚集在楼下围观的学生有数百人。学校接到报告后 迅速调集多名保卫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过4个小时的调解、 耐心疏导,事态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 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案例四 社会青年持械闯入某学院与学生发生群体斗殴案
2003年9月27日23:00时左右,社会青年张某因与某学院高职 学生发生口角,纠集10多人持凶器(菜刀、马刀、西瓜刀等)闯 入学院寻衅滋事,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9名学生受伤(其中重 伤4人),激起近300名学生的强烈愤恨,导致群体斗殴。闯入 学校的社会青年也有4人受伤。经学校领导、教师和保卫科干部 的劝阻以及110、派出所干警的制止,事态得以平息,受伤人员 及时被送往医院。学校教育学生保持克制心理,避免类似事件再 次发生。
案例五 大学生杨某校外被抢劫并刺伤案
2005年11月3日21:15时许,重庆某高校学生杨某(男)外出返 校时,在离校区大门外的主公路口处,被4名社会青年围住,要 求杨交出手机和现金,杨不从,被对方一人用匕首刺了一刀,刺 中左肋骨下面的腹部,4名歹徒抢走杨一部手机后迅速逃走。杨 在被抢劫、刺伤的过程中没有呼救,据了解,当时在现场前后 100M处都有人,该路段没有路灯,视线很不好。杨被抢劫、刺 伤后,独自一人跑到校区医务室,值班医生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学 生保卫处报警。学校立即将该生送往医院,经抢救,无生命危险。
【案例评析】
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性情一般较暴躁,思考问题也较简单,往 往容易用武力去解决问题,从而发生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从 案例一到案例四可以看出,就是因为一点口角或一点小事,就引 来了严重的暴力事件。他们没有想到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后果, 只是一味地运用暴力,消除心中的怨恨或委屈,其实,很多事件 都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或根本就是一个误会,退一步, 彼此谅解一下,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案例]
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1994年4月 6日,在上体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 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 墙。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人见状 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 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 下午肖母单位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 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 鉴定,属2级伤残。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 1月 3日晚入住的, 5日晚上8时多两人回 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 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 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 120”和“ 110”。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 建筑里,房间面积约 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 挂着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 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 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 所高校 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
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 氢气球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 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案例]
2008年1月 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 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 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1、吸取的教训
从案例一到案例四也暴露出,一些在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矛盾时, 不是向老师或家长求助,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是私下自 行寻人帮忙打架出气或忍气吞声。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事情闹大后 无法收拾时,学校和家长才知道。这种现象反映了在校学生纪律 观点、法制观点普遍比较淡薄,学校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严 重滞后的问题。案例五可以看出学生缺乏必备安全防备知识,在 遭遇不法侵害时,临危处置不当。
2、刑事责源自文库年龄问题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 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 责任。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已满16周岁,故在校 大学生已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应对自己的行为 负完全刑事责任。
3、有关故意伤害的法律知识补充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 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迫害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断手指、刺破 肝脏等;(2)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坏 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一位同学也迅 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 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 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纱巾很快熔化了, 粘在了她的脖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 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