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计合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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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合同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 甲方(委托方):公司
乙方(受托方):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录
1.委托事项;
2.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甲方权利义务;
5.乙方权利义务;
6.保密条款;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9.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的变更;
11.合同的终止;
12.合同的转让;
13.通知和送达;
14.补充协议与附件;
15.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方):公司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受托方):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下述第项进行专项审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具体审计业务如下:
(1);
(2)。
7.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年月日前完成现场工作。如有特殊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
第二条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完成本项业务的审计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RMB元)。
2.支付方式:
2.1甲方在本审计合同签署后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RMB元); 2.2乙方交付审计报告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人民大写元整(RMB元)。
3.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食宿等费用,按照下列方式第种方式执行:3.1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具体办法为: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审计事项完成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3.2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在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在上述付款期限之前天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拒绝提供正式发票或所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审计费用。5.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确认是否接受乙方增加审计费用的请求。
6.审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双方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的工作量进行评估,对于甲方多支出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如果甲方经调查发现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未披露的内容,则乙方应当按照审计费用总额的%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5.乙方指定的主办或经办审计人员与甲方或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6.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7.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资料原件。
8.当甲方认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执业人员和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不改正的;
(2)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4)违约将委托服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5)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丧失执业资质的;
(6)拒不配合工作要求达三(3)次以上的;
(7)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
2.应于年月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共计份。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甲方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除非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方应对其在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该等工作人员在现场期间造成甲方及在现场的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6.乙方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6.1甲方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6.2甲方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6.3因甲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7.乙方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7.1明知甲方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7.2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7.3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7.4明知甲方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8.乙方应确保其自身、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8.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