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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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

****(**)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

****(**)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市**区**南大街46号**写字楼3A—B

电话:**—**

传真:**—**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

地址:**省**市**镇

电话:**-**

传真:**-**

甲方主体是由****(**)有限公司及其在大陆的运营实体****科技有限公司构成。

乙方主体是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完全代表的经**省国资委授权委托管理的****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股东方共同构成。

乙方保证****建材水泥有限公司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影响到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甲方的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共同合作开发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余热资源进行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余热发电项目的建设基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余热资源和现有乙方具备建设余热电厂的相关条件。余热发电项目依附于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建设和运行。

建设余热发电项目的总原则:建设余热电站不降低现有水泥生产线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余热电站的建设及生产运行不能影响水泥生产线系统的正常运行;余热电站的系统及设备成熟可靠,技术先进。

第二章项目背景

第三条余热发电项目是指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余热资源作为发电介质建设并运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第四条甲方概况

甲方是一家拥有余热发电核心技术和充足资本,专业从事余热发电投资、新技术研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综合性投资型企业。

第五条乙方概况

乙方是一家国家一类大型水泥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为新型干法,满负荷生产状态下生产能力为年产200万吨,满负荷生产状态下日生产水泥熟料4500吨,年运行320天。当前对余热废气的利用和排放状况为待利用。

第三章合作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发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余热资源进行余热发电。甲方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由甲方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余热发电项目;乙方为余热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场地、两条(日产2500吨和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余热废气资源、余热电厂的生产用水、厂里现存的其它基础设施。

第七条余热发电项目预计投资五千万元左右,预计装机容量7000KW,水泥窑满负荷生产状态下(年运行7200小时)余热发电项目年预计发电量为4680万千瓦时。以上数据以实际设计值为准。

第四章合作方式

第八条甲、乙双方共同对本项目进行考察、论证;乙方负责办理余热发电项目备案、审批手续,确保取得有关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的全部行政许可文件。

第九条甲方负责组织余热发电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在合作期内无偿提供余热发电项目所需的余热废气资源、生产用水、场地、现存的其它基础设施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场地使用协议见附件一);配合甲方与当地电网企业及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将余热发电项目产生的电力并网并全部投入到乙

方企业生产中。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协作共同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双方同意所有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受益者是甲方建设的余热电厂。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余热发电项目向乙方供电并收取电费获得收益;乙方提供余热发电所需的废气、生产用水、土地及其它相关可利用的设施,甲方通过以优惠电价供电的方式作为回报。

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争取获得CDM项目,由甲方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双方共同分享收益。

第五章合作期限与投资产权、使用权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自余热电厂投入发电之日起计二十年。

第十四条甲方承担余热发电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所需资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作期内,甲方拥有其投资余热发电项目所形成的动产、不动产的一切权益(不含土地)。合作期满后,甲方将资产交付乙方经营。

第六章项目的转让与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即余热电厂),自甲方设立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转让给该子公司。

第十七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该子公司(即余热电厂)的设立手续。甲方设立的子公司所需工作人员除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骨干等甲方认为必须由甲方委派或指定的外,其余工作人员在乙方所在地择优录取或由乙方推荐。

第十八条甲方或甲方设立的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管理,乙方应予以充分协助。

第七章电费结算

第十九条合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余热电厂电能,其含税单价为:

1、余热电厂自发电并网之日起五年内,0.38元/千瓦时;

2、第六年起至第二十年满,0.35元/千瓦时。(如果未申请到本地三减两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则电价从第六年开始按0.365元/千瓦时计算)

3、本协议中的含税基准电价为0.474元/千瓦时(为2007年6月**省的目录平均电价),该价格作为今后供电网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基准电价。

4、如供电网电力基准价格发生调整后,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双方各按50%分享或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使用甲方电厂所供电量以实际输送给电网的电表数为依据。电费的计算方法为:供电量×供电单价(按第十九条的约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电费按月抄表并结算,乙方应付电费在每月五日前付款完毕。

第八章CDM收益的分享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共同获得的CDM项目收益,在扣除费用后平均分配,即双方各获得50%。具体内容双方可另行订立CDM合作协议约定。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本余热发电项目设计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有关规范。

2、甲方应在甲乙双方合作协议签署完毕,甲方在项目所在地组建的子公司(即余热电厂)设立完毕且乙方履行了交付场地之日起12个月内将余热发电项目建成发电。

3、甲方应确保其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符合本协议和设计要求。

4、甲方为了应用新技术,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对余热发电项目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及定着物进行技术改造,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5、甲方自余热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正式将余热发电项目投入运行,保证所生产的电力符合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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