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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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摘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产品的多样化,然而缺陷产品却越发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发展社会经济尤为重要。

现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和我国缺钱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并得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问题发展
1、前言
近几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缺陷产品越发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各国说法不一。

通说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等在发现或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
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或协助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收回的制度。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推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在我国,长期以来召回制度缺位,引发了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近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基本上局限于汽车、食品等少数几类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积极性不高,愿为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常用手段。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上存在缺位现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

中国目前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大部分召回主要依靠媒体监督以及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达到改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的效果。

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来明确各个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导致各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

3.2 行政监管不足缺乏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行政监管机制。

产品召回的有效运行有赖于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权威和专业的管理机构。

在召回制度发达的美国,其产品召回管理的基本机构是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即cpsc),统一负责产召回的管理工作,具有最广泛的执法管辖权,对大约15000种在家庭、学校和娱乐活动中使用的产品拥有管辖权。

而对比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与之有所差异,如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国家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这容易出现部门职权重叠行使的现象,致使政出多门,管理混乱,还容易导致行政机构之间出现权力争夺或者互相推诿,极易出现“公地”现象。

3.3 检测机构欠缺
中国目前尚无独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来检验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细则在当前的召回制度体系之下,其中某些条文形同虚设。

召回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成立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三方机构不仅应具有技术属性,而且还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必须保持其中立性和权威性。

3.4 违反义务的惩罚力度不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对存在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和过错导致召回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企业来说,3万元罚款实在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相对于由于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情形,这3万元更是微不足道,难以弥补损失。

这一处罚额度实在有如隔靴搔痒。

4、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4.1 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日渐成为全球最重要和最大的消费市场,存在严重缺陷的批量产品必将威胁公共安全、严重阻碍消费,严重的还会激化社会矛盾,阻碍经济发展。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对缺陷产品起到预警预报的作用,从而有效遏制群发性产品质量事故,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4.2 促进企业发展
实行产品召回制度,企业面临召回潜在的巨额成本,是那些生产技术水平落后、规模小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加大,因而企业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和高额赔偿,必然自觉主动的通过持续改进技术提高自己的产品的质量,以追求“零缺陷”未知量管理最高目标。

这样,自然可以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形成规模效应,增强竞争优势。

虽然企业近期面临较大的品牌和资金优势,但从长远看,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带动企业发展。

4.3 维护消费者国际权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有更多的国外商品将进入我国市场,为了维护和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国际权益,有必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健全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5、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措施
5.1 (一)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应从中国实情出发,应在立
法宗旨上,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取向;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程中,我们应加强对政府在产品召回中的地位、职责的思考,确立政府对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人身份和职责的定位;在执行主体上,可以试图细化监管机构等。

通过科学合理地构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由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形成一个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5.2 (二)召回制度体系的构建
5.2.1 建立权威的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要了解相关法规和拥有权威的专业技术之外,必须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对自己的判断结果负责。

专家委员会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作用主要是对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进行调查确认;对缺陷产品危害程度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5.2.2 发挥政府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自律性
中国对于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力度过轻,为了在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全面的威慑机制,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一旦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及时与制造厂家沟通与核实,并公告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出现问题的产品。

5.2.3 建立产品召回公共基金
召回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企业、个人的罚款;召回基
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产品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保险公司强制险保证金;召回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行业征收产品责任附加税等。

建立缺陷产品公共基金,一方面可以确保产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不会因产品的召回而倒闭。

5.2.4 降低企业召回的风险成本
缺陷产品召回保险业务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它是规避经营风险的有效措施。

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产品召回保险业务,通过这种保险来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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