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额度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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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额度的计算方法
汇发[2010]61号
核查系统出口可收汇额的计算:
(1)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一般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3)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
和。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
(4)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可收汇额包括:
①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其他贸易方式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②根据企业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收汇情况以及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且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
年7月14日之后的出口情况确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2)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3)一、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二、出口收汇
(5)三、联网核查与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
(6)四、待核查账户资金退汇/结汇/划转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