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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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
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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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
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
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
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
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风险概述
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
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
1、对进口商而言的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
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
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 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
《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就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涉及该合同, 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第5 条规定“银行仅处理单据, 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根据其文意,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 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即使他没有履行合同。
(3)出口商勾结承运人联合欺诈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
一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已晚于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时, 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出口商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称作倒签提单; 二是出口商由于货未装船或未备妥或船期延误未到港, 担心不能按期提供提单而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 这种在货物装船前被出口商“借走”的提单即预借提单; 三是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即出口商发的货有重大缺陷而要求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 承运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出口商出具保函。
2、对出口商而言的风险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
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
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
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
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
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
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
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
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卖方之间的相互自信的了解,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
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
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
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3、认真审核信用证。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地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软条款要特别警惕。
一旦卖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不符之处或无法接受的条款,应立即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否则将陷入被动局面。
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
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
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总之,信用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 只要我们时时提高警惕, 严格审证、谨慎制单, 一定会在国际贸易中避免不必要
的经济损失, 将外贸业务越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