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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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
(五)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
1、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按(1)条执行。
(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新建民用建筑一、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它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
1.规划部门核发的《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文本1份,附电子文档);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依据及说明;
2、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地面建筑平、立、剖面图;
3、防空地下室建筑平、立、剖面图;
4、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形式、构件尺寸和防护专业设备图;
5、防空地下室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平时和战时布置图(含系统原理图);
6、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图;
7、防空地下室主要设备、材料表。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市建委(或区建委)签发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2、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依据及说明;
3、防空地下室建筑施工设计图;
4、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防护结构施工设计图;
5、防空地下室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平时和战时施工设计图;
6、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施工设计图;
7、防空地下室主要设备、材料明细表;
8、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
(四)防空地下室验收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验收纪要;
3、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合同;
4、建设项目及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5、防空地下室竣工档案资料。
(五)、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缴费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仅限易地缴费项目)
1、本目录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方案阶段规定报送的资料和市建委(区建委)签发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2、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总建筑面积、功能分区、资金来源、总投资及申请易地建设原因等);
3、属于减免范围的项目应报送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文件资料。
比如: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是经济适用房或主城危改项目,,需提供市建委的确认批复;廉租房应提供同级政府的相关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规定: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必须持申请材料,向所在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和次日,向人防部门发出协办通知,人防部门当日和次日指派专人到规划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人防部门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二)初步设计阶段(限自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材料,向所在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和次日,向人防部
门发出协办通知,人防部门当日和次日指派专人到建设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人防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限自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备案书。
对通过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备案的建设项目,同时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完清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四)防空地下室验收阶段(限自建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主管部门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
(五)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程序(限易地建设项目):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资料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
3、凭建设单位缴费依据,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4、全额缴费的建设单位也可在各规划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六、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区域划分见第三条行政许可条件第4款。
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城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为市人防办;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
承办部门: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
办公地点:重庆市江北区花卉东路鸿恩丽舍9号
邮编:401147
联系电话:(023)6705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