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发挥公安职能作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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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发挥公安职能作用全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
国理政目标。

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
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在新时
期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公安机
关肩负着维护国家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
财产安全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一支重要的力
量。

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应树立
促进和谐的观念,不断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坚持“以
人为本”,切实增强维权意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
发挥公安的职能作用。

下面,就公安机关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谈几点个人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公安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
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
些特点都与公安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公安机关的根本职责就
是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公安机关是和谐社会的保
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因此,公安机
关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
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

只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但是,长期以来尤其是近20多年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处理方式上,“从重从快”已成为习惯性思维,更多地强调“严打”以及使用严厉手段对待所有违法犯罪活动,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单靠“严打”已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

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促使我们重新审视长期以来处理违法犯罪问题的对策和方略,宽严相济就是符合当前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因此,正确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公安机关主动应对新挑战,积极适应新要求,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能力的根本所在。

公安机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就必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毫不动摇地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继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理论学习,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丰富和发展,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在
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是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

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又是一脉相承的。

这是一套全新的司法理念,公安机关要贯彻实施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切实弄懂并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 对于“宽”与“严”之间的区分和把握很重要。

但宽严的区别本身不是目的, 区别的目的在于对严重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予以严厉性程度不等的刑罚处罚,并在宽严之间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

孔子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讲的就是通过宽严之间相互协调, 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 也不时宽时严, 宽严失当,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

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

并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意味着应当形成一种合理的刑罚结构,这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

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具体到公安工作,“严”就是要公安机关毫不动摇地坚持“严
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特别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宽”就是要公安机关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

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要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纳入社区改造或矫正范围,由公安机关联合民政、社区、学校等多种社会力量,相互积极配合,尽力帮教和挽救他们,使其早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三、公安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执法活动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公安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

在公安侦查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实践中,公安机关应自觉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努力做到严格执法,突出打击重点,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尽量缩小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要做到:一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
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

二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工作中不能把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视为“抗拒”,而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更不能为了“从快”而动用极端方法,甚至以刑讯逼供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开口”或“如实供述”。

三是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履行公安职责。

治理犯罪主要靠打击,但最根本的还应当是预防。

历史经验证明,单靠刑罚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成本高,成效低,从战略角度看,治理犯罪效益最高的手段应该是预防。

预防犯罪,是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平安建设的目标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四是要将宽严相济的理念引入到行政执法中。

公安机关既有打击刑事犯罪的司法职能,又有管理社会的行政职能,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同样要体现出宽严相济。

当前社会变革使社会管理的对象、范围、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新的行业、组织、群体不断涌现,传统管理模式和方法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公安机关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执法环境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清醒地看到这些变化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因此,公安机关要改进管理思路,将宽严相济的政策创新运用到行政管理体制中去,在管理上着重体现“人性化”服务,改变过去“管理就是收钱,教育
就是罚款”的不良形象。

在一些特殊群体的重点管理上,公安机关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如对吸毒人员,除了少数需要将其纳入戒毒所、劳教所管理以外,大多数则应公安社区民警牵头,会同相关力量一起把吸毒人员纳入到帮教管理体系中;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人员的监护和教育,要明确基层派出所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等。

四、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该政策的建议。

公安机关在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表现在:一是理论上缺乏广泛性和系统性。

宽严相继仅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忽略了犯罪形态中的前期控制和惩处后的救济,即使在刑事政策上也没有集中反映出现代刑法理念的需求,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因而作为一项刑事基本原则是有欠缺的。

二是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

表现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全部依赖后期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该政策在适用中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

而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也使司法人员在适用这一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弃用或者谨慎适用。

三是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其最先进入刑事犯罪查处的前期作用则无所体现,这不得不说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很大的缺陷。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就如何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几
点建议:一是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地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受制于“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影响,在一部分司法人员眼中,“宽严相济”仍是一种选择性适用的措施,并不存在适用的必然性。

因而有必要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的法律地位,增强其适用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同时在转变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上下功夫,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

二是要制定实施细则。

明确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健全相关配套刑罚、非刑罚制度和措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只有将其纳入到整个刑罚体系和轻刑化大环境下加以综合考虑才能为其良性运行提供充足的制度保证。

四是要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

公安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职能作用是相当显现的,特别是在社区矫正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司法和行政机关无法做到的,而且现行法律也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监外人员的管理职能。

因此,在扩大社区改造或矫正的适用范围时,要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给予相应的职权,以便能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是更多地采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

相对于经过正式的司法程序,采用法院判刑的方式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
能为两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

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以便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

总之,宽严相继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现代和谐社会存在复杂的社会分工,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

公安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要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洪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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