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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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豫林造[2012]30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林造〔2012〕30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圆满完成2012年度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任务,制订了《河南省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河南省2012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194号)要求,结合河南省造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公开自愿原则。在公开信息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林业厅确定试点单位和造林计划。试点县(市、区)根据造林计划,对外公布试点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规划范围、造林要求等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造林主体申请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尊重林农、国有林场职工和其他造林主体的主观意愿,不得强行摊派,不得突破计划任务。

(二)谁造补谁原则。凡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规划范围内,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要求营造的人工乔木林(含木本粮油经济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三)重点扶持原则。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地造林的林业职工,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统一监管原则。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市、区),全省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试点范围

2012年,河南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涉及16个省辖市的72个县(市、区),规划造林总面积57万亩(乔木林33.94万亩,木本粮油经济林23.06万亩)。其中:郑州市涉及5个市县(含巩义市),造林任务2.72万亩(乔木林1.69万亩,木本粮油经济林

1.03万亩);开封市涉及4个县,造林任务1.4万亩,全部为乔木林;洛阳市涉及 8个县,造林任务9.58万亩(乔木林4.28万亩,木本粮油经济林5.3万亩);平顶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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