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及国际贸易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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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向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特别是初级产品、加工产品或制成品提供 更为有利的、可以接受的市场准入条件。该条第8段强调了非互惠原 则:“The developed contracting parties do not expect reciprocity for ommitments made by them in trade negotiations to reduce or remove tariffs and other barriers to the trade of less-developed contracting parties.”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造法性公约) 关于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的区别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万鄂湘等 著《国际条约法》,武大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二)国际惯例(一般是任意性惯例)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 实践中接受有法律约束力的)
(四)国内立法(涉外经济法和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 商法规范)(我国统一和分流制并行)(国内法的 域外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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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 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历史沿革 起源:
1955年,GATT修改了第18条,首次将发展中国 家作为一个群体加以考虑,允许处于“发展初期阶 段”的国家在认为货币储备在长期发展策略中显得 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实行贸易限制 (包括关税和数量限制)以支持幼稚产业。同时 ,取消赋予某些受影响缔约方的否决权,从而增 加了发展中国家利用贸易限制措施的灵活性。
第37条(commitments)是核心部分,要求发达国家尽可能实施以 下措施:优先降低或撤除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特别有关产品壁垒 ;对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加强或建立新的出 口壁垒;财政措施方面保证不阻碍来自发展中缔约方领上的初级产品 消费的显著增长。
第38条(joint action)要求缔约方通过国际安排,采取联合行动, 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与此同时,GATT成立 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第四部分的条款实施进行审议;根据实 施条款的需要进行安排协商并根据缔约方的建议考虑第四部分的修改 以进一步推动贸易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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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公平和国际合作共谋发展
国际经济法上的代表制度:
1. 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规定在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非互惠的普惠 待遇 洛美协定:欧盟与非加太国家,从1975年至今前后
七个洛美协定,在参加国数量、援助事 项范围和程度等方面不断扩展 2.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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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3
进一步加强: 1971年,GATT缔约方根据GATT第25条第5款通 过了一项豁免决定,授权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 约方的产品实行普遍优惠的制度,允许在10年内 背离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1979年11月,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差别和更 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即授权条 款,给与发展中特别是最不发达缔约方在市场准 入、非关税壁垒、优惠贸易体制信息上以差别和 优惠待遇,上述优惠无需申请豁免,成为一项永 久原则。
存在的问题
不属于WTO正常的法律框架,规定空泛不具体,由给惠国 决定,幅度有限,过渡期的灵活度不足等
未来的发展
《多哈宣言》特别授权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确认在特殊和差
别待遇条款中哪些是强制性的,对那些日前尚不明确、不具 有约束力的条款,须考虑使其具有法律强制性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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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互利原则
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公平与平等
分清公平与平等的含义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 贯彻新的平等观。
【说明】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
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 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 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 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 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互利关系,有助于缓和 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第28条(tariff negotiations)为欠发达缔约方关税 保护提供了更大的灵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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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2
重大发展:1964年GATT修定增加了第四部分,即36一38条。 第36条(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要求缔约方应“尽可能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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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4
WTO框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体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有145条,秘书处将其分 成6种类型:旨在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机会的规定;要求 所有WTO成员保障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规定;承诺、行动 的灵活性及政策工具的应用;过渡期;技术援助;有关最不 发达国家成员的规定。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1.判例 2.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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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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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
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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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公平和国际合作共谋发展
【资料: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的 普遍优惠待遇】
"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给 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 歧视的待遇",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 惠待遇",以区别于国际法中的传统概念"互惠待遇" 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 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 初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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