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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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姓名赵丹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1513001457252分校保定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李勇日期2017.4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姓名:赵丹

学号: 1513001457252

指导教师:李勇

年级:15秋行政管理专科

分校/学院:保定电大

提交日期:2017年4月15日

内容摘要

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目录

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 (1)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1)

(一)行政长官 (2)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2)

(三)立法会 (2)

(四)司法机关 (3)

四、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是三权分立 (3)

(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 (3)

(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 (3)

(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 (3)

(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 (3)

(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 (3)

参考文献 (5)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在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政策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设计,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香港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经由不同途径产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跟立法会议员的政治背景并无必然关系,因此,政府的政策、法案或财政预算案在立法会内并无必然的支持。行政长官与回归前的总督不同,不能委任立法会议员,这是政治与宪制安排的一个根本改变。

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香港回归祖国,是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千秋功业。在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人民政府依法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

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事实必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好香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

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区的特点。它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组织和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据广大香港居民的意愿而创建的。它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能够兼顾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有效地发挥特别行政区政权的职能和作用,保证祖国的统一和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行政长官

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1次。行政长官的人选必须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行政长官兼任行政机关的首脑,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发布命令,签署并公布法律;负责执行基本法、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和各级法院法官;处理请愿、申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以及其他事务。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散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的重要决策和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均将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政府应向立法会负责,遵守、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成员提出的质询。特别行政区政府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

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除第1届任期2年外,每届任期4年。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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