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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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设立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区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以本区地址申请的个人。

第四条区专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省高价值专利资助;

(二)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三)重大专利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实施、专利数据库建设、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进专利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六)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

(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八)优秀专利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九)上级专利计划项目的配套;

(十)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可由专利权人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并已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二)当年度已经受理并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当年度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列入省高价值发明专利。

(三)发明专利当年度缴纳的年费;

(四)企业在知识产权局备案的PCT等国外专利;

(五)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七)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数据库建设、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及列入上级专利计划项目。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资助:

1.登录“吴江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上传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它有关内容;

2.发明专利受理并进入实审阶段资助需提供实审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要提供授权证书及年费缴费凭证;

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和第二页;

4.企业PCT专利申请,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

1.相关项目申请书;

2.附件材料。

第七条区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资助申请,负责审核资助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批给予资助。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人为组织机构的专利资助:发明专利受理并进入实审后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6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800元/件;PCT专利申请后资助10000元/件,授权后凭授权证书再资助20000元/件,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PCT专利可兼得各级资助;省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

2.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专利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个人申请当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发明专利年费和优先审查费资助,按当年缴费凭证实

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上述各项资助如同一专利得到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的资助,除PCT专利外,其它一律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其他标准:

1.专利数据库:每个3万元;

2.专利示范企业:每个2万元;

3.上级项目按上级要求进行项目经费匹配。

第十条区科技局、财政局是区级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该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出现非正常申请或其它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吴江区科技局、吴江区知识产权局、吴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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