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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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管理相关的知识
一、(第2页)第一节基础知识一一一、法律分类:“ 3、按所调整的范围分类包括民
法、刑法、行政法。”补充如下: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行为规范。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
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民法典以及各
种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刑法是保卫国家和社会制度,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构成。刑法是实体法,规定的是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怎么处罚;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实体法,即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等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
定的是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它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有关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就是说规定刑事诉讼如何进行,各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权限和职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等。
二、(第6页)补充修改如下:删除“法律事实的分类”这几个字(“4,法律事实”
的第三自然段开始)
三,(第10页)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第
二自然段后另起一行补充修改如下:房屋建筑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督的依据,违反《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
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内容包括:第一章建筑设计、第二章建筑防
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共九部分。
四、第11页“(三)”法人代表的最后一句话去掉:“目前,我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容许成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章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一、(第100页)【本章提要】”末尾:最后一句话去掉:“实战能力”改为“学生实际
进行合同管理的能力”
二、(第100页)“二、建设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补充修改如下:“二、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第106页)“四、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第一自然段后另起一行补充修改
如下: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是指勘察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对原
设计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如果是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
四、“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第一自然段内“签定”修改为“签订”。全书其
它各处“签定”修改为“签订”。
五,(第114页)“一、贷款的种类”中的一一“(一)基本建设贷款” -----“2、贷
款的范围”的全段包括“2、贷款的范围”修改如下:
2、贷款的范围
1)财政预算基建贷款指贷款资金来自财政,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基建贷款、地方财政预算基建贷款。2)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指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建贷款。3)提前完成基建计划
临时贷款包括中央级和地方级,包括基建包干项目年度工程加快进度需要增加用款(经批准
发放的贷款)和重点项目临时资金不足贷款。另外,经办银行需要贷款资金,向上级请领。
由于这类贷款是在计划执行中发生的,因此编制计划时不必考虑此项贷款的发放数。4)建设银行基建贷款指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划组织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发放的基建资金,即原来的
基建投资贷款加上财政贴息贷款。其中财政贴息贷款是国家要求建设银行贷款而贷款单位拿
不出利息,由财政出利息的贷款。5)基建储备贷款指中央、地方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工程储
备设备的国内储备贷款。
4、借款的担
六,(第115页)“一、贷款的种类”中的“(一)基本建设贷款”
保”的一句话“借款单位为经建设银行同意”修改如下:“借款单位未经建设银行同意”
第七章 工程索赔概述
一、(第 100页)“【本章提要】 ”改为: 本章介绍工程索赔的基础知识。重点剖析索赔的相关概念,介绍工程索赔的发展过程、 依据。 重点阐述承包工程常见的索赔问题, 培养学生工程施工索赔, 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能 力,说明了工期的索赔、 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暂停工程、 中止合同的索赔, 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的原则方法。
二,(第145页)“二、工程索赔的分类”中的一一“三、【案例 7-1】I 、工程项目背景 摘要: ”的全段,另起一段,去掉标题序号,后续序号依次前移,修改如下:
如某国某住宅工程承包过程中 , 门窗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索赔实例:合同条款规定:合
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规定为 “……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他认为必要的
调整。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 , 但增加或 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 25%” 。(注意: 这些调整并不减少承包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责 任,且不赋予承包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在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
而要求价格补偿的 权利。)
承包商的报价情况:门窗工程分项,工作量为 : 10133.2 平方米。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 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 , 根据图纸中标 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 ”即认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 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 2.5LE
(埃磅)/平方米。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错误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
作的责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如果包括制作,按照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
130 LE /平方 米。
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通过工程师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 层数,变更后门窗工作总量为: 25090平方米 ,且大部分为三层门窗(板、玻璃、纱)。
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 格,
业主的答复为: 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 且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 25%范围之内, 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 门窗工程应按原合同单价支付。
对合同中 "25 %的增减量”
是指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分项工程量,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
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仅为正常报价的 1.3%。) 最终索赔结果: 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下, 与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接触。 该业主上级认为
由于承包商在本工程报价中确实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 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最终业主同意在门窗工作量增加 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 12666.5 按原价格
150%,但墙体工程量相应 减少, 最终合同总额并没有多少增加, 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
实际付款按实际工程量乘以
. 并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