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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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理论
马黎勇
一、国家与社会理论的渊源
塞维斯在他的《国家和文明起源》中提出人类社会的演化过程是由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个阶段组成。

其中游团是有自治权、自给自足的群体, 通常仅由几个家庭组成, 并且成员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由有经验和有特殊能力的单个人领导;部落像游团那样人人平等,但更大程度上带有社会和文化的复杂性。

他们已经发展了以亲戚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机构,负责重新分配食物和组织一些团体服务。

在这个社会里公众意见在决策制定上起主要作用;酋邦是由有特殊宗教的、政治的或才能的单个人领导的社会。

这个社会仍以亲戚关系为基础,但已划分了等级。

统治权集中在强有力的亲戚首领手中,他们负责再分配食物、奢侈品和其他资源;有组织机构的国家社会( 文明) 则是大规模的运行着,它有众多的人口、复杂的政治机构、很多永久性的管理机关、分层社会和精耕农业。

弗里德在《政治社会演进>中提出了分层学说即平等社会、阶等社会、分层社会、国家四个演进阶段。

依塞维斯的意见:弗里德的“平等社会”等同于塞维斯的“游
团”和“部落社会”,“阶等社会”等同于“酋邦社会”,“分层社会”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社会。

而弗里德自己则认为“分层社
会”是介于“阶等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

它先于国家出现,或者说几乎与国家一同出现。

自从他们的作品发表以后, 人类学界关于社会演化的讨论大都是在他们的理论架构之上进行的,或者至少可以说是不敢忽视他们的理论的。

在他们的理论基础上, 约翰逊和厄尔又提出了三个大的社会进化阶段:家庭层次上的团体——地方性的团体——地区性的团体,并且他们在地区性团体中又细分为简单酋邦、复杂酋邦和早期国家三种。


中“家庭层次上的团体”相当于塞维斯的“游团”,“地方性的团
体”相当于“部落”,简单“酋邦”相当于塞维斯酋邦的前一阶段和弗里德“阶等社会”的后一阶段,“复杂酋邦”则相当于塞维斯酋邦的后一阶段和弗里德的“分层社会”。

他们的理论在人类演化进程上既有相似性又各具特色,并且在关于酋长的作用上也有很大的差异。

塞维斯认为酋长是利用非强制性的权威, 一般是宗教力量来实施权利。

他们有力量组织、部署劳动力开垦梯田,修筑灌溉系统。

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利主要表现在经济上。

但是约翰逊和厄尔则认为酋长在所有团体事物中,包括仪式、裁决、战争和对
外事务,都拥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酋邦理论、社会分层学说是人类学和政治学研究的重要成果,它们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向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情况,使我们对这一时期的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国家与社会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古老又常新的重要论域。

从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神学家,从近代政治哲学家洛克、黑格尔,再到当代社会理论家吉登斯等人,国家与社会的权界始终是思想家们努力区分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西方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不断调整:国家与社会从最初的彼此消融,到后来的相互分离及疏远,及至近代以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体现在“民族—国家”(nation—state)和“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形成及对立关系之中。

因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或者说,更广泛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理解西方历史进程的主线索。

三、国家与社会理论的主要流派及观点
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国家与社会理论
第一、从整体主义到个人与国家的疏远: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一)古希腊时期的城邦与公民的关系
古希腊时期,国家以城邦(polis)的形式存在。

在个人与城邦的关系上,希腊的思想家们普遍持一种整体主义的观念,即强调国家(城邦)是第一位的,个人则是第二位的,个人只有通过融入城邦的公共生活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古希腊的国家与社会的重合的或复合的。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最强大的城邦——雅典,民主制度发展到了空前繁荣的阶段。

小国寡民的城邦使雅典的民主发展成为一种直接民主制:所有雅典的成年男子都具有公民权,城邦的法律和制度以及所有重大的公共问题和决策都要提交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讨论,城邦的官职也一般由全体公民投票选出或者是轮流担任。

民主制度使雅典人普遍直接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参与城邦公共生活被认为是每个人生活中本质性的一部分。

雅典执政官伯得克里说:“在我们这里,每一个人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事务;一就是那些最忙于自己事务的人,对于一般政治也是很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

在直接民主制的条件下,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是完全重合的,
城邦既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也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柏拉图目睹了雅典民主制造成的政治的失序和社会的动荡,转而提倡“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

但柏拉图对理想国是在城邦整体主义的原则上进行设计。

在柏拉图那里,所谓正义的城邦贯穿着整体主义的精神。

理想国强调城邦整体的强大、统一与和谐,因此,它要求个人完全消融于城邦整体之中,无条件地为城邦服务。

亚里士多德虽然反对柏拉图的具有强烈专制主义色彩的“理想国”,强调民主和法治的价值。

但在个人与城邦的关系上,他亦持整体主义的立场。

他认为,“人是天生的城邦动物”,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只有在城邦的生活之中个人才能完全实现其本性。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事物的本性只有在这一事物发展的终点或完成阶段才能得以显现。

城邦是由各种自然的社会组织自然演化而来的,代表着人类生活的高级阶段,因此只有在城邦生活中人的本性才能得以充分的实现,才能成为真正的人。

亚里士多德描述了人类的社会组织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起初,由男女和主奴两种关系的结合组成了家庭;而后,人类为了适应更广大的需要,又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村社;最后,村社又进而联合起来组成城邦。

至此社会组织就进化到了高级而完备的境界。

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人不能离开城邦独自生活,离开了城邦的人“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个超人”。

在古希腊,“社会”尚未进入思想家的视野之中,社会整体基本上被等同于城邦的共同生活。

思想家们关注的是个人与城邦的关系,这种关系强调的是个人是城邦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人个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城邦整体,离开了城邦个人就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也无法实现完善自我。

因此,个人只有融合于整体,为其献身,才能实现自已的价值。

(二)古罗马时期的帝国与公民的关系
古希腊整体主义的思想倾向在后来随着希腊城邦的消亡而相对衰弱了。

小国寡民的城邦被一个世界性的帝国——罗马帝国取代。

在幅员辽阔、不同人种混杂居住的罗马帝国时代,个人在庞大的帝国内显得微不足道。

人个与帝国之间的关系疏远,人们退回到个人的生活世界,关注的个人精神世界的完善、纯洁和健康,追求过~种优良的个人生活。

产生于城邦解体之后的斯多葛学派跳出了城邦的界限,以整个宇宙和人类为背景来讨论人的地位与个人的生活,强调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其结果是降低了国家在人生中的价值。

而在罗马时代的哲学家西塞罗更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国家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这意味着国家不再是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具有神圣性,团家只是自私的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
相互结合而成的一个政治共同体。

尽管整体主义的思想倾向在古罗马时期趋于消解,个人生活与国家政治越行越远,但罗马的政治生活仍是以公民的共同体为基础,罗马的社会共同生活与政治生活并未被区分分开。

所以,从总体上来说,这~时代的政治哲学沿循的路向基本上是透过政治结构来规定社会,因
此“社会所具有的一般也只是政治身份”。

这一思路意味着,只要一个社会是依凭政治结构而规定,只要人们认为政治权力原则上可以渗透或侵吞社会,那么面对政治强权对社会的侵逼,社会便会缺乏原则性的抵抗和道义或现实的制衡力量。

第二、世俗政治权力与信仰权威的分离:中世纪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中世纪基于基督教神学,演化出了社会与国家的界定,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了一种关键性的分离。

最早将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是犹太教,犹太教认为,一个社会在表面上可以臣服于外来的征服者,但在精神层面上坚持保留一种与统治者相分离的宗教。

这就改变了中世纪以前政教不分的状况,之前的世俗统治者都一般都被赋予了一种最高的宗教职能,他们或者被视为具有神性,或者被认为是人民派向诸神的代表。

作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产生于公元1世纪中叶的基督教形成了独特的世俗政治权威与神圣的信仰权威相互分离、相互对立的关系。

基督教信仰中,人被理解为二重性的,即灵魂与肉体两个方面,由此人的生活也具有二重性,即分别具有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或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

世俗生活是人的罪的产物,宗教生活才是神圣的。

由此基督教确立了一套全新价值观念,即追求天国与来世的价值取向,现实世界对于基督徒而言,只是精神朝圣旅程中的一个短暂的寓所或涤罪所,灵魂得救才是他们真正追求的目标。

相对于人和人的生活的二重性的理解,社会权力体系也分化成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它们分别由教会和国家掌握。

教会属于一个独立的社会,教会和国家各有其独立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关于两者关系的典型理论确认,国家负责臣民世俗的物质生活领域,以其强制力量来实现社会安定和正义,制止犯罪,使人们得到世俗的幸福;而教会则负责信徒的精神生活和宗教生活,以其精神的权威指导信徒的灵魂,使其得到天堂的幸福。

这就是所谓圣经中所说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教争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在位)将教权理论发展到一个十分成熟的阶段。

他指出,上帝把管理人间一切事务的权力都交给了教会,教会经过深思熟虑,主动把治理国家或帝国的权力交给了某些人,而将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给了自己掌管。

因此,世俗统治者必须对教会恭顺虔敬。

而教皇卜尼法斯八世更以《圣经》为依据,论证其“两剑论”的
理论。

这个理论说,耶稣让门徒准备两把剑,这两把剑即是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

耶稣把这两把剑都交给了教会,一把供它使用,一把为它使用。

通过加冕仪式,教皇把世俗权力交给了皇帝。

尽管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的关系在中世纪的各个阶段并不相同,但这两种权威在国家内部保持平衡和互相制约的观念,始终是基督教思想的关键性信条。

但这里需要区分的是,西方15世纪以前的国家并不同于近代以后的国家(state)。

它缺乏现代国家最主要的特征,如主权及合法性。

中世纪的国家仅仅是国王的领地,由若干附庸的领地构成,国王与附庸是私人的效忠关系。

在层层分封的等级制度中,盛行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国王对自己的隔层附庸连要求其效忠的权力都没有。

在这些国家里,没有现代国家所具有的公共权威,没有系统的行政管理,也没有国家的常备军队。

从国王到平民,没有真正的国家概念。

在赢到中世纪的晚期,王权在与教权斗争中不断得到了加强,西欧才出现建立以王权为核心的民族国家的趋向。

第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西方近代的国家与社会理论基督教将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相分离,将精神权力置于世俗权力之外的思想无疑为近代自由主义对政治权力的批判与限制提供了思想的资源。

近代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们的国家与社会理论建立在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对市经经济的弘扬、对政治专制的批判的基础上。

霍布斯、洛克等人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建构,论及了一个先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

(一)社会契约与专制主义国家的形成:霍布斯的国家与社会理论
霍布斯从对前文明社会阶段的推论当中得出自然状态的结论。

霍布斯认为,在政治社会出现之前,人生活在没有政府统治的状态下,没有支配他们的使之处于担:隙受怕之中的公有权力,这种状态即是“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

首先,他们是平等的,人们对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权利。

其次,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人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即保全生活的自由。

但是在权利平等,人人又都只顾保全自己的情况下,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

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和对名誉的追求,致使自然状态成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人都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中。

为了摆脱这种不安全的自然状态,寻求和平与安全,于是人们之间共同约定,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力,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来掌握。

由此公共权力或国家便产生了。

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即是主权者,他(们)担当起被统治者的人格,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这就
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为社会的自主空间留出余地。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之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建立起来的主权国家,虽然主权具有至离无上、不可分割的特点,不过在另外一方面,主权者不能违背社会契约的宗旨,即人们转让或放弃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

人们交出的实际上是人们使用一切手段惩罚、伤害他人的权利和权力,其目的是实现个人自我保存,“服从的目的是保护”。

因此,人们为了保卫自己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和权力是不能放弃的,也是国家不能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

如果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个人有拒绝服从主权者命令的自由和进行抵抗的权利。

“从政治思想的发展上看,霍布斯是第一次从个人权利出发,承认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抗主权者是可以允许的和正义的行为。


霍布斯还讨论了国家之外的社会的自由。

他明确地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的领域中,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了社会。

甚至当个人因“债务、土地或财物的所有权、徭役”等经济问题与主权者产生争议时,个人有自由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就像对另~个臣民进行诉讼一样”。

“至于其他自由,则取决于法律来作规定之处。

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

”10因此,人们拥有在法律未加以规定的一切行为巾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自由。

关于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霍布斯认为,应该包括:“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


(二)社会先在于国家:洛克的国家与社会理论
霍布斯的作为抽象的公共权力的国家的观念和经济自由的思想对洛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洛克以更加简明、清晰、明确地方式区分了国家与社会的界线。

他批判了霍布斯带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国家理论,突出强调社会是先在于国家而存在。

洛克继承了前人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思想,但他使这一传统具有自由主义色彩。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12同时,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教导着全人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但是,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奋的自由状态,但也有许多不方便之处。

因为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私,或者由于对自然法缺乏认识而不遵守自然法,常常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

因此,洛克承认,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用知的法律,而那法律是⋯⋯裁决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自然状态申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

”“
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洛克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洛克并不认为国家是要取代自然状态,确切地说,国家只是社会的保护工具,其目的是要将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予以具体的实现。

如果国家违背契约,侵犯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凭借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权利而可以推翻其统治。

因此,在洛克这里形成了外在于国家或政治的社会观,社会具有独立于国家而在的生命或身份。

(三)国家高于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理论
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了严格的学理上的区分,他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相对立的概念;国家首先和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上的实体,而市民社会更主要的是现存的经济、社会生活领域。

在建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上,他既强调国家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同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具有的特殊性。

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是从对两者的内涵、性质及功能区分的基础上建构起两者的关系模式。

黑格尔认为,国家这种尘世的权力是世界精神的代表和化身,是存在于地上的神圣理念,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国家享有最高的权威,是一个社会中的最高价值的所在:“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神自身在地上行走,这就是国家⋯⋯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该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虑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


至于“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它“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他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
都是虚无”。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人类伦理生活逻辑过程所经过的环节和阶段。

家庭是自然的、直接的、感性的,是一个以家庭成员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整体,构成了一个自在的目的,个体从中可以意识到自己具有实在性,因而家庭具有实体性的统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成员的结合体,其中私人利益作为第一原则,代表着区分和差别的环节,具体的道德在其中瓦解,而代之以自私自利和唯我主义。

而只有到了国家层次才能使普遍性占据绝对地位,从而真正完成伦理和道德的“重建”。

市民社会之区别于政治社会或国家的,是关注特殊利益的非政治化的私域与关注普遍利益的政治化的公域的区别。

黑格尔明确了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在的观点。

市民社会并不由政治结构来界定,而是由市场这一具有高度自律性的体系来规定。

现代世界造就了受其自身规律调整的市场经济领域,在市场上,人们虽说关心自己的得失,但其结果即满足了彼此相互的需求,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纽带。

“在追逐一已私利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套相互依赖的关系。

某甲的生计、幸福和法律地位与某乙的生计、幸福和法律地位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市民社会虽是独立的,却又是不自足的。

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其间所有活动都关注于个人的私利或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多元且无一定之规,市民社会一部分的兴旺和发展,往往会侵损或阻碍其他部分的发展。

这就导致了市民社会各个部分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一致性和和谐。

因此,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而且往往趋于使其偶然的协和及多元性遭到破坏。

由于市民社会无力消弭自身内部的利益冲突,克服自我削弱的趋势,因此,黑格尔提出,市民社会要维持其“市民性”要依赖于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

国家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加,“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它代表着普遍利益。

因此,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救济市民社会的非正义缺陷并将其所含的特殊利益融合进一个代表着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

由此可见,黑格尔在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
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学理框架。

这种框架实际上强调的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依存但又处于不同层次。

其中国家是绝对的,是目的,相对于支配市民社会的私人道德规范而言是一个更高的新阶段,国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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