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视角评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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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评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

董芸汶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科斯产权理论对交易成本与法律安排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分析学的结合,奠定了现代法经济学的基础,同时这也

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个飞跃。但是,对于“产权”一词的定义还存在很

大争议,本文就试从法学角度来评析科斯产权理论中“产权”的具体含义。【关键词】科斯;产权理论;产权;法学视角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科斯产权理论

(一)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

科斯的产权理论是人们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和《企业性质》(1937年)两篇论文思想的总结。该理论的形成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30年代,这一阶段的代表作为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家》杂志上的经典型论文《企业的性质》。第二阶段,为20世纪50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的代表作为1960年发表在《法

学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1]

(二)科斯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科斯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由"科斯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及其推论所

构成。其实科斯定理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科斯的同事、芝加哥大

学教授斯蒂斯蒂格勒根据科斯列举的一系列案例提炼概括出来的。科斯第

一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无论初始产

权如何配置,通过市场交易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时的最优配置

包含两大方面的意义:从微观上看,就是将资源配置到那些最能发挥资源

效率的所有者手中。从宏观上看,就是把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那么产权交易就没有必要。然而在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无处不在,因而产生了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产权初始配置会影响经济效率,而法律制度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交易成本成为通过市场实现资源优化的最大障碍。如果通过法律制度调整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小于市场交易调整的成本,就应寻找相应的制度规则来降低市场机制中的交易成本,由此科斯提出了"制度和合约安排"作为市场交易的替代,政府的直接管制是一种制度安排,企业也是一种替代市场机制的合约安排。市场、企业或政府的制度安排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

二、从法学角度分析科斯所指“产权”的定义

那么,科斯定理中所提到的产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本文就试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科斯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

(一)科斯"产权"的定义

根据法学概念给出的定义,产权被认为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 [2]科斯本人并没有对什么是科斯定理给出正面的直接回答,它是不同的学者在阅读科斯的著作过程中对其中体现的经济学思想做出的总结。用通俗的语言对其可以进行如下描述: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情况是,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人们对“科斯定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将这个“定理”运用到各个领域的分析当中。然而,大量的运用科斯定理的文献却让我们产生了隐忧,到底什么是科斯定理中所谓的“产权”,为什么人们在不同的涵义上使用这个概念?那些将科斯定理中的产权观念运用到国有企业改革、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甚至还有

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的分析当中,是否可行?事实上,中国并没有一个专门的被经济学家称为产权的法律概念。

(二)理论界对科斯定理中描述的产权的三种不同观点

1.在所有制层面上理解产权

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角度理解产权并从各种产权关系中抽象出生产资料所有制,认为产权关系是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而产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用语。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观点来分析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会发现西方产权概念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它没能从各种所有权或产权关系中突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地位,因而,在财产的各种权能中,西方学者没能看到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是最重要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权能,而其他权能如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由其派生出来。

施米德认为,从科斯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有制不能够提升效率,一切财产应该属于私人和个人[3]。德姆塞茨在论述产权问题时指出:如何在共有制、私有制和公有制中判断哪种产权结构更有效率?这取决于哪种产权结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将外部性内部化。在这方面私有制具有天然的优势[4]。还有一些学者如波斯纳指出在土地方面,私有产权会使个人通过选择种植或其他方法从而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诺思认为私有产权能够激励技术和知识进步,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这可以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我国有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中隐含着其所偏好的制度前提:产权明晰的私有制是最具资源配置效率的,市场本质上是一种以私人占有权为基础来实现交易和重组的机制[5]。上述学者基本上都在私有制的层面上理解科斯定理的产权概念。

同时,也有很多学者指出科斯定理实质上并没有体现出制度偏好。如麦克米伦在《现代经济学词典》就明确的将科斯定理描述成中性定理[6]。科斯的本意是只要将权利界定清楚,不管由谁拥有产权,即不管是公有制

还是私有制,只要产权明晰,资源配置效率都会提高。所以黄少安认为上述学者是误解了科斯和科斯定理从而体现了对制度的偏好[7]。

2.在所有权层面理解产权

艾尔奇安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8]。即产权要有社会强制才能实现。这种权利,既指对不同类型的财产本身所拥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和相应的受益权,也指人们所拥有的对这些财产所派生出来的种种有形或无形的物品或功效的受益权和不受损害权[9]。

库特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10]。还有的学者这样定义产权,它是指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权利,即使用权;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所获得的各种利益,即用益权;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即决策权;通过出租可以把用益权转让给别人或把所有权出售给别人,即让渡权。产权也可简单地认为由财产所有引出的一系列权利。产权的界定就是指把权利的行使判给谁,或者说谁有资格行使这些权利[11]。

费方域在《企业的产权分析》中指出产权是排他性地使用资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剩余索取权,是剩余控制权行使的资产使用权。这也突出了所有权的几项权能[12]。

上述学者对产权概念进行的界定实质上与我国法学理论当中的“所有权”概念相一致。法学理论的“所有权”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大部分的经济学家在这个层面上使用产权概念,只不过不同的学者在具体涉及这四项权能时,理解有分歧。

3.在民事权利层面理解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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