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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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法律保护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邵明艳
一、案例介绍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
《想情郎》就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得民间曲调,已无法考证该曲调得最初形成时间与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得赫哲族歌曲《狩猎得哥哥回来了》。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得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得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得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得哥哥回来了》得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得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得《乌苏里船歌》明明就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就是赫哲族人得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得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得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诉称:《乌苏里船歌》就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与生活中逐渐产生得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与文化特征得民歌曲调改编完成、涉案赫哲族民间曲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得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与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被告得行为侵犯了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得自尊心与民族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
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乌苏里船歌》就是郭颂、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得创作手法共同创作得、该作品使全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得民族为世界所了解。目前全国赫哲族成建制得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就是其中之一,她们无资格与理由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为代表得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就是一首古老得四句萧曲,并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得曲子又有歌词。郭颂坚持《乌苏里船歌》就是其创作得歌曲,不同意原告得侵权指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得申请,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得专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技术分析鉴定、鉴定报告结论就是:《乌苏里船歌》就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得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既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得政治代表,也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得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得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得赫哲族公众得权益,原告可以以自己得名义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与《狩猎得哥哥回来了》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得民间音乐曲调,属于赫哲族传统得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乌苏里船歌》作为一首脍炙人口、家喻户晓得民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主曲调就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得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得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就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得作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得声明;驳回原告得其她诉讼请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涉及得法律问题研究
(一)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问题
目前,国际上虽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达成共识,但欧洲及西方发达国家
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与表演,无需经过许可与交付使用费,而一些具有丰富得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得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版权保护或其她保护。鉴于此,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大规模地无偿性得利用,从中获利,却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得发源地、创作民族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任意得歪曲、篡改,伤害了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民族得感情。
20世纪60至70年代,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被保护得客体正式被一些非洲、南美等地得一些不发达国家列入在国内版权法当中。突尼斯就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国内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得国家、发展中国家就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与国内版权法得倡导者。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得法律保护,一方面就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其国家历史与文化形成得基本要素,另一方面就是她们不能容忍其她国家,尤其就是发达国家对她们所拥有得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无偿得占有与任意得歪曲。
1982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与其她不法行为得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在21世纪得今天,《示范条款》并没有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发达国家得国内立法中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得原则有任何体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工艺品得保护问题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受关注得三个问题之一,由此可以瞧出,重视传统知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得法律保护,应为国际形势发展所趋。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得保护办法。由文化部起草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还在修改阶段,面对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纠纷案件,法院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创作主体,如何确定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得诉讼主体,如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利用行为等等,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急需解决得重要问题、本案应属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得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规范得作品在法律属性与基本特征上存在根本区别,我国著作权法得很多规定与原则不能适用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上,该案得审理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