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

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

(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

(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

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和(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三章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

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第四章培训合格证考试

第十四条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第十五条培训合格证考试科目和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七条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十九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三章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

第二十条培训合格证书申请的受理签发工作,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一)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四)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上款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二十三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第(一)、(二)和(四)项要求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项要求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要求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者,还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及提交第十九条第(一)、(二)和(四)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培训合格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培训合格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四)培训合格证书所载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补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六章承认签证

第二十五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与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十二)、(十四)项相对应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服务的,应当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按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控制和适任条件标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评价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要素不低于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本办法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二十六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

第二十八条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5年。当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为:

(一)“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二)“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三)“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四)“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

(五)“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

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六)“大型船舶”系指80000载重吨,或船舶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

本办法中所涉及其他用语的含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解释定义。

第三十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以下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有关过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4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

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3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206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1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3〕350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

361号)。

附件2:表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姓名汉语拼音性别国籍

贴照片处身份证明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

现持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号码:

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健康证书

(检查表)

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再有效换证□损坏换发□遗失补办□事故补发□信息变更□

证书项目申请项目已持证项目新增项目通过考试满足资历通过更新备注Z01

Z02 Z03 Z04 Z05 Z06 Z07 Z08 Z09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海上服务资历职务船名船舶种类航区

总吨或

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

日期

解职离船

日期

附送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培训证明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证明及复印件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已知晓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签名)单位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表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培训机构)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办单位名称

(船员培训机构

名称)

申请项目

培训期数培训期间

通过考试

日期

附送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培训证明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员名单

姓名汉语拼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个人近照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3: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

序号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有效期

1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 5年

2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 5年

3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3 5年

4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Z04 5年

5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Z05 长期

6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Z06 长期

7 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 长期

8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8 长期

9 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Z09 长期

10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 长期

11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 5年

12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 5年

13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 长期

14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5 5年

15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6 5年

16 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T07 长期

17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8 5年

18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9 长期

19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10 长期

备注:上述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均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 (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船员培训 适任考试 船上见习 证书 船员培训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 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交通部颁布文号1997年第13号令颁布时间1997-11-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 机关)。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培训种类 第六条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培训机构 第七条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外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 (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八)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九)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 一、我的适任证书是2012年3月7日由海事局签发,证书有效期应该是5年,但是证书上显示截至日期是到2016年12月31日,请问是不是签发错了?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停止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在此之前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所以现在各海事机构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都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并不是签发错了。 二、我是一名持有乙类船长证书的船员,证书在2014年9月份到期,听说11规则生效后,就没有乙类证书了,我的证书到时候还能不能用?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所以,你现持乙类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到证书到期日,2013年7月1日后通过补差培训之后,你可以将现有证书申请换发为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三、我是一名厨师,只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这两个合格证,以前这两个证是长期有效的,听说新考规下来后,也需要重新参加学习才能继续有效了,有这么回事吗?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分培训合格证由长期有效变为5年有效(详细见下表),申请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考核通过。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 (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未经发证机关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八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的人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附件三);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近12 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本人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 张。 全日制中专及以上院校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核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除以上各项外,还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海船员[200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l、3的标准; (二)建立相应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

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 (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 (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名册上填妥“基本安全”和“救生艇筏”培训班的期次以及每人的《培训证明》编号。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将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纳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接受海事机构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并对培训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当需要变更培训计划时,应经过海事机构同意。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受训,学员在训练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做好受训人员的考勤工作,缺课累计超过15天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及时补充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保证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申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专业培训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由海事机构按有关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培训证明》(见附录5)。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制作细则(试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制作细则(试行) 发布机构:交通部水监局发布日期:1998-8-20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制作细则(试行) 港监字[1998]2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制作要求,统一制作格式和内容,维护船员证书的严肃性,并提高船员证书制作的工作效率,依据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1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的规定及《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各类别、等级、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各项海船船员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签证的制作格式、填写要求和打印标准,适用于按照上述交通部令和国际公约及规则规定的所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的签发、签证、再有效、补发和签注。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的授权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港务监督(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应遵守本规则。 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主管机关的授权和确定的分工范围以及本细则的要求制发证书。 第四条各发证机关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体系,使各类船员证书的签发和制作工作在质量体系中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五条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培训合格签证制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 第六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培训合格签证的制作,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 (一)持证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公民的护照)相一致。 (二)持证人的出生地系持证人实际出生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境外相应地 区)的名称。(三) 持证人照片应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签证的申请人近期(12个月以内)的两寸黑白免冠光纸证件照片。 (四)证书应在规定的位置加盖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红印和钢印。 (五)除证书的“持证人签名"栏和“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栏须以亲笔手书外,其他栏目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用计算机和打印机制作。 第二章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制作 第七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格式、填写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所述的交通部令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 则以及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除本细则另有说明外,中文使用5号宋体,英文和阿拉伯数字使用1O 号Times New Roman体。 第九条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栏,填写本条规定格式的编号。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共十五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适任证书的各页面都有证书编号,填写要求均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一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0.04.13 •【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 •【施行日期】2000.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 (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 (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 (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 (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应领取相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记录簿》具有以下作用:(一)海事机构评价和鉴定船员适任能力,签发适任证书的依据; (二)指导受训船员按各阶段训练目标; (三)指导教员执行统一的训练要求和评估标准; (四)指导公司监督训练进度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8.12.26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 (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

(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第七条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 (二)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 (三)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四)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 第八条开展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模板】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船船员在各类型海船上任职应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见《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持证要求》(附件2)。 二、持有有效的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在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起止日期同其相应高级培训合格证;仅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者,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5年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起止日期同其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

在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相同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仅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者,在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5年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起止日期同其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现持有有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初次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时,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的,可申请签发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五、持有有效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且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具有不少于1个月高速船海上服务资历,可直接换发与服务船舶相应型式的高速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多种型式高速船服务资历的,可换发多种型式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但每种型式高速船的服务资历均不少于1个月。 持有合格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成绩通知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者,可直接申请签发与见习船舶相应型式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六、在2017年1月1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4.14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

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 (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7.07.10 •【文号】海船员[2007]369号 •【施行日期】2007.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7]369号2007年7月10日)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非自航船舶船员技术素质,加强船舶安全、施工管理,更好地发挥效能,保障水上施工人员和装备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我局对原发证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原发证机关签发的各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换发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在最近五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证书所载职务的任职资历者,可申请换发较高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换发证书最高为大副、大管轮职务。换证日期截止2008年12月31日。 二、参加2003、2004年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且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已通过者,可在满足其他发证条件后申请发证。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者,原成绩

继续有效,可参加相应科目的统考补考。 三、关于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驾长、副驾长适任证书者换发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事宜。 (一)持有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驾长职务不少于18个月,可申请参加船长资格考试和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考试通过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船长适任证书;任驾长职务不足18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 (二)持有副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副驾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少于24个月但不少于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不足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 (三)持驾长、副驾长适任证书在驳船上任职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驾长适任证书。 四、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和发证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标准执行。 五、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开展船员培训的机构拟开展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前适任培训的,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六、中央管理的企业统一组织所属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的发放工作。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在内河非自航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八、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方便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本办法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自颁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间相关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9.11.12 •【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五条受委托申请办理海员证的机构及渔业船员海员证申请办理机构应向相应海员证签发机关办理船员管理系统信息登记。办理信息登记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及资质证书。 第六条申请办理海员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船员适任证书(含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渔业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电子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个人信息采集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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